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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云普法】“家庭主妇”和“家庭煮夫”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8] 来源:北京朝阳政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幸福家庭的背后离不开女性的用心经营,选择做全职太太很多时候意味着“无工作无收入”。一旦离婚她们在家务上的付出则可能被忽视,被认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积累无贡献。民法典对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有了新规定,今天朝小政、朝小法邀请到了朝阳区人民法院王四营法庭的秦彬法官带您算算离婚时的经济账。

  关键词: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夫妻离婚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家事劳动方面尽义务较多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物质补偿的权利。它以家事劳动价值论和公平原则为基础,肯定了家事劳动的同等价值。

  什么情况下,离婚时一方可提出此项请求?我们从一则案例说起……

  典型案例

  李丽(化名)和刘柯(化名)是大学同学,二人情投意合成为恋人,毕业后顺利步入婚姻殿堂。即使北漂的日子有很多困难,但在二人的共同努力下,终于买了房子安置了一个幸福的小家。

  婚后不久,李丽怀孕,二人欢喜之余,对未来有些担忧,因为双方父母的身体都不好,让老人来北京带孩子实在困难,经过二人商量决定,李丽辞职在家,专门照顾孩子,刘柯负责在外打拼,赚钱养家。有了宝宝,李丽成为了一名全职妈妈,尽心尽力操持家务、抚育孩子。

  少了一份后顾之忧,刘柯的事业也稳步上升,而薪水增加的代价是陪伴的缺失,刘柯从经常加班到夜不归宿,即使在家也很少与李丽交流。一次偶然机会,李丽在刘柯的手机中发现了其与女同事的暧昧短信。李丽一时间无法接受,感觉多年的付出只换来了丈夫的背叛,痛心、煎熬。

  情感的瑕疵给婚姻带来的裂缝无法短时间内弥合。多次争吵之后,刘柯不解释、不示好的态度让李丽无法忍受,最终,李丽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走到离婚这一步的李丽发现,近十年来为了家庭放弃事业,对于一个30+的女性来说,由于职场的空白和生疏的专业,寻求到一份合适的岗位和一个稳定收入极其困难。在律师的建议下,李丽在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主张刘柯给予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讲法

  这个案例中,李丽是为家庭事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亦是无过错方,在法律上,对家庭事务的付出能够得到同等的价值认同吗?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现行《婚姻法》和《民法典》的规定有所不同。

  《婚姻法》对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请求权设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通俗地讲,夫妻如果约定各自收入归各自,那么在离婚时承担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才可以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该案中,李丽和刘柯在婚前和婚后均没有进行过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双方的收入、财产即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也就不满足《婚姻法》中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李丽即便在离婚诉讼中主张经济补偿,也无法获得支持。

  从我国社会家庭实际出发,绝大多数家庭都没有主动采取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财产归属,而是默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的该项规定适用概率较低。

  《民法典》修改了《婚姻法》的规定,去掉了离婚时经济补偿请求权的 “前提条件”,也就是说,离婚时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法定共同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案例中李丽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这个修改肯定了家事劳动较多一方的存在价值,亦更好地保护了“家庭主妇”和“家庭煮夫”们的合法权益。

  法官寄语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更注重权益的伸张和实现方式。教育子女、赡养老人、日常家务等家事劳动对维系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至关重要。社会的进步让家事劳动的价值得到更广泛的认可,而通过家事劳动带来的可预期的利益亦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常以中性视角出现,不分阶级、不分性别、不分种族,一视同仁。现代社会,不仅有辞职带娃的全职妈妈,还有在外打拼的职场女性,更有操持家务的家庭煮夫,多元的社会、不同的家庭结构,都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不管是哪一种方式的付出,均应被社会认可被法律保护。

  当婚姻关系解除时,除了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法律亦保护为家庭付出较多劳动一方的合法权益,赋予其离婚经济补偿请求的权利。“家庭主妇”“家庭煮夫”倾其所有付出爱的同时亦应时刻记着,《民法典》守护着每个家庭成员的切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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