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的银行卡已被冻结……”
电话里的声音大花再没听清,只是脑海里不停地冒出一堆疑问:好好的银行卡怎么就被冻结了呢?难道是银行卡被盗刷了?会不会只是诈骗电话?……大花越想越糊涂。稍缓过神来,她带着这些疑问重新拨通了银行的客服电话。银行告诉她,因为还不上汽车贷款,她的银行卡被法院冻结了。
银行卡冻结?汽车贷款?这下大花更懵了,在确定不是诈骗电话后,她更加忐忑:自己明明从来没买过车,怎么就莫名其妙地背上了十几万的汽车贷款,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了呢?大花越想越不踏实,跟亲戚朋友诉说了自己的这些遭遇,亲戚朋友都劝她赶紧找律师问问看。
大花通过律师了解到,法院冻结银行卡的依据是一份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在这份判决书里认定她是汽车借款的共同还款人。而另一个借款人,同时也是涉案车辆的车主,竟是大花的前夫锤子!然而,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因为这辆车的购买时间竟是在两人离婚一年后。那时,大花和前夫锤子早已断绝了往来,怎么可能还一起买车?!
从来没看见过的车,从来没借过的钱,还有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就了无音讯“消失的爱人”……大花想不通,心中五味杂陈。一段破碎的婚姻已经让她筋疲力尽,而这婚姻的后遗症更是让她心力交瘁。大花觉得不能就这么平白无故地蒙受不白之冤,辗转找到律师申请了再审,但被法院驳回。碰了壁的大花既失落又委屈,在律师的建议下,抱着最后一线希望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
检察官审阅卷宗后敏锐地发现案件有两个情节非常蹊跷:
一是虽然汽车购买和贷款的时间是在大花和锤子离婚之后一年之久,但金融借款合同显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借款。
二是大花称其完全不知道借款一事,但是金融借款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大花”的签名,并且牛牛汽车公司办理借款的材料中有大花的身份证复印件。
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大花进行了约谈。通过核实证据和大花的陈述,检察官了解到涉案车辆的贷款时间是2011年7月6日,但是大花和锤子早在一年前的2010年4月9日就已经离婚。既然两人已经结束婚姻关系,那就不太可能以“夫妻”名义借款。检察官核实了离婚证,认为这一点是可信的。而锤子在支付了两人孩子一个月抚养费之后,便同大花彻底断绝了联系,更加证实了这一点。可是,金融借款合同上“大花”的签名又如何解释呢?大花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鉴定证明,鉴定意见证实金融借款合同中“大花”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
这些问题都解决了,但还有一个关键问题——牛牛汽车公司为什么会有大花的身份证复印件呢?大花愣了一下,回忆起离婚前那阵子她的身份证突然不见了。当时也没多想就补办了一个新的,还用新身份证登记了离婚,丢失的旧身份证后来也没再出现过。
检察官立刻对牛牛汽车公司进行了约谈听取其意见,深入调查核实该公司金融借款的具体流程和签订细节,了解到牛牛汽车公司办理以夫妻名义申请的金融借款并不十分严格,没有硬性规定夫妻双方都到场,可以由其中一方代理另一方办理。但是证明借款人身份的材料是必需的,也就是身份证,夫妻一方拿着对方的身份证也可以顺利办理借款手续。案件审查到这一步真相慢慢浮出水面:极有可能是牛牛汽车公司在办理借款环节的疏漏,让锤子有了可乘之机。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汽车借款属于锤子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大花共同偿还。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建议并进行再审,再审判决认为大花未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共同借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