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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游乐区门口摔倒,责任如何分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3-10-26]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朋友在商场游乐区游玩,因门口路面不平,在跑跳过程中摔倒受伤的案件。丰台法院确定案涉区域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经营者、管理者共同赔偿陈某八千余元。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岁的陈某随家人到商场购物,获赠游乐券两张,和家人持券到商场游乐区玩耍。在游乐区门口跑跳过程中,因地面不平有陷坑,导致陈某摔倒,踝关节受伤。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陈某及其家属将商场及游乐区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万余元。
  裁判结果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案涉游乐区作为经营场所,相应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玩环境安全。
  本案中,事发地点的路面明显高低不平,存在行人摔伤的风险,但经营者、管理者在事发时并未在该路面不平处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故经营者、管理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同时,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陈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亦负有监护职责,陈某在案涉区域跑跳,监护人未能及时提醒制止,亦存在过错。因此,对于案涉事故,双方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丰台法院确定案涉区域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主要责任,承担70%的赔偿责任。最终,丰台法院判决经营者、管理者共同赔偿陈某八千余元。
  丰台法院法官提示
  本案系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限于场内设施的使用和运行,还应对设施设置和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危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止危害的发生,包括设立警示标志、提醒危险等。同时,消费者在进入公共场所也应谨慎注意自身安全,防止危险发生。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责任比例,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合理认定。
  管理者、经营者应意识到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能只局限于运营区域,对于运营区辐射范围的区域也应进行适当管理,比如加强安全提示和人员巡视,确保游玩过程的安全。管理者、经营者还应加强内部管理,提升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储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处理,防止损害后果的扩大。
  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看护。未成年人特别是小朋友好奇心强,对风险认知不足,因此家长应当加强对小朋友的看护,对于小朋友的风险性活动应及时提醒制止,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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