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上午,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董先生从石景山法院五里坨法庭法官助理路红红手中接过加盖法院公章的《离婚证明书》,这是石景山法院发出的首份《离婚证明书》。
董先生与王女士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于2月12日立案。二人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因双方感情不和,董先生曾于2019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后被驳回诉请。在此期间,双方感情仍未得到缓和,此次是董先生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在争夺孩子抚养权、分割女方父母婚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增值财产方面僵持不下,且案件正值疫情期间,法官助理路红红多次通过电话、法院官方企业微信进行调解,最后经过审判团队吴朝辉法官线上开庭审理,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经董先生申请,法院向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离婚证明书》。
法院对离婚纠纷案件作出准许离婚的判决、或调解离婚后,会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离婚判决书、调解书,除载明法院的判决、调解结果外,双方当事人家庭矛盾以及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争议同样会在裁判文书中载明。《离婚证明书》则只记载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生效法律文书案号等基本信息,并不涉及案件的具体事实细节,是判决书、调解书的“瘦身版”,但却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石景山法院落实最高法院家事审判改革的一项具体便民措施。
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了离婚调解书后,主动做起“加法”,经当事人申请,向当事人另外发出《离婚证明书》,主要是从保护公民个人隐私的角度出发,集司法为民、当事人隐私保护、家事审判治理创新于一体,是有效延伸司法职能、保障当事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家事审判专业化、人性化、社会化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