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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令营变“吓”令营 法官给你压压惊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3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

  炎炎夏日,又到了给娃“充电”的时候,国际游学夏令营、军训夏令营、国学夏令营、科技夏令营……各式各样的夏令营让人眼花缭乱,感觉不给娃消费一下,就赶不上时代的潮流。开拓视野,锻炼能力,寓教于乐,夏令营固然好处多多,而陌生的环境、不熟悉的老师、新认识的小伙伴还是会带来这样那样的危险。娃受伤了可咋办?作为家长找谁赔?

  案例一:过度训练导致孩子生病 学校、培训机构均需担责!

  【案情回顾】

  13岁的杨同学是一名初中一年级的新生,暑假期间参加了某中学组织的夏令营活动,前往某培训中心开展为期5天的军旅体验。该培训中心向家长下发公告。公告中显示训练内容为军事基础训练、检阅式、分列式训练,如学员有重大疾病及特殊身体情况不能参加此次活动,需在回执中注明。一天,杨同学在培训中心进行军姿训练时晕倒,后送至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热射病。后,杨同学的家长将某中学和某培训中心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培训中心安排学生在高温盛夏季的室外着迷彩服进行军姿训练,显属不当,对杨同学热射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在高热天气下的训练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存在次要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杨同学体重较重,亦存在可疑高热惊厥病史,对于学校在盛夏组织的军事基础训练自愿参加,又未及时告知学校和培训中心杨同学的身体状况,杨同学及其监护人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参加军训夏令营过程中受伤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和教育机构承担过错责任,即“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过错判决标准。而作为监护人,在明知被监护人有特殊身体状态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高热条件下高强度体能训练将带来身体负担,甚至致病,在这种情况下,仍选择参加训练,属于“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的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很多家长喜欢让孩子,特别是男孩子在暑期参加诸如足球训练、游泳训练、军训类的夏令营,以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这些夏令营往往呈现“三高态势”,即“高强度,高专业和高风险”,存在安全隐患。家长在为孩子报名夏令营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 选择证照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正规夏令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私立学校或培训机构应当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的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涉及专业系数高、风险系数高的培训,应当由具备相关职业资质证书的教职人员进行。夏令营提供给学生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家长在选择“三高”类夏令营时应选择证照齐全、人员专业、设施安全的正规机构,不要仅凭照片和视频而轻信销售人员,最好亲自到夏令营场地实地探访,将可能危害孩子的危险因素避免在源头。

  ★ 选择与孩子身体情况相适应的夏令营

  由于个体差异,每个孩子的心理、生理情况都不同。作为家长,报名夏令营不意味着全权放手不管,孩子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尤其选择体能训练类夏令营时,应仔细阅读学校发放的注意事项手册或风险告知书,了解高强度运动是否适合孩子的身体状况,避免选择可能对孩子身体造成过重负担的活动,为孩子健康负责。

  案例二:游学中崴脚致伤 旅行社需赔偿!

  【案情回顾】

  9岁的马同学和母亲一起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家长委托协议》,参加由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我到北京上大学”夏令营活动 。协议约定活动期间由某旅游公司负责开展行前安全教育及行后配合活动,接受马同学家长的委托和授权,在活动期间对马同学履行监护职责,负责马同学的安全及管理工作。暑假到了,马同学如期参加夏令营,中午就餐完毕后,马同学从二楼楼梯摔下,后经诊断,马同学右踝关节骨折、右踝部软组织损伤。后,马同学的母亲将该旅游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马同学的法定代理人与某旅游公司所签订的《家长委托协议》,马同学在京参加活动期间,某旅游公司应保障马同学参加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而游学过程中选择的用餐地点位于二楼,楼梯陡峭、拥挤、狭窄、无扶手,多名参加夏令营活动的学生自行上下楼用餐,期间,无工作人员在场组织、陪同。某旅游公司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某旅游公司对马同学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本案中,某旅游公司并非教育培训机构,其与马同学的家长签订《家长委托协议》,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该旅游公司在夏令营期间应对马同学履行合同义务,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夏令营期间,马同学摔伤造成骨折,某旅游公司未能履行保障马同学人身安全的合同义务,应属违约行为。故,某旅游公司应赔偿马同学的损失。

  暑假期间,很多家长通过选择游学夏令营的方式,让孩子开眼界、长见识。然而,报名前,家长要搞清楚夏令营的主体性质。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有合法资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那么该教育机构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若孩子在夏令营期间受到人身伤害,该教育机构没有尽到上述职责,应当承担责任。

  有些游学夏令营是由旅游公司组织,名为夏令营,实际为旅游产品。这种情况下,家长可以与旅游公司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包含“活动期间由该旅游公司负责保障孩子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条款,以保障孩子的权益。

  案例三:戒尺打孩子致轻伤 夏令营教师担刑责!

  【案情回顾】

  参加某国学夏令营的王同学(15周岁)多次协助被惩罚欲逃离该夏令营的许同学(14周岁)躲在床下。二人被发现后,夏令营牛老师、祁老师用戒尺轮流殴打王同学和许同学手部、臀部,并责令二人罚跪。致使许同学皮肤溃疡、臀部皮肤溃疡、臀部软组织损伤(右)、软组织感染、中度营养不良、多处皮肤浅表损伤、后天性手屈曲变形(左)、拇外展功能障碍(右),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许同学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王同学臀部受伤。牛老师、祁老师虐待被看护的未成年人,情节恶劣,被公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均已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最终,牛老师、祁老师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第一款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夏令营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看护的职责,在看护过程中,采取以戒尺殴打未成年人手部、臀部并造成一名未成年人轻伤,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诗词大会等优秀电视节目带来了一波国学浪潮,越来越多的家长利用暑假时间将孩子送到国学夏令营中,接受传统文化的熏陶。而有些国学夏令营以传统文化为借口,用戒尺打手心、罚跪等方式体罚孩子。对孩子心理、生理上造成一定伤害,家长应提高甄别能力,不要轻信宣传广告,而是要实地考察,充分了解教学理念、师资及环境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避免此类“可怕的夏令营”。

  若发现孩子受体罚造成人身损害,家长应以拍照、录视频的方式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好参加夏令营时签订的合同、医院诊断证明、收费票据等文件,同时及时报警。若孩子受伤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此时,家长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被告人赔偿因犯罪行为造成的孩子的损失,也可以选择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家长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举办该夏令营的教育培训机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世界这么大,让娃去感受

  家长拼尽全力想要为孩子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让孩子在短暂的童年感受更广阔的世界

  仔细筛选,谨慎签约,学会维权

  希望夏令营只有快乐,没有惊吓


[供稿单位:朝阳法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