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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应在何时提起?

本站发表时间:[2020-08-24] 来源:北京市一中院 作者:李贝

  有句法律谚语,“法律只能帮助警醒的人,而不帮助懈怠的人。”所谓天助自助者,如果你自己都对自身权利不采取积极的态度,那么法律也无法帮助你。这也就是为什么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时效制度。事实上,不仅是审判阶段有时效,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法律也是有规定的。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应当在执行过程中。对于“执行过程中”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对此又作了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5五条规定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这条规定应该如何理解?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2011年12月25日,黑土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大地银行借款2000万元,绿地公司自愿为黑土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将登记在其名下的“香香酒店”抵押给了大地银行。借款合同签订后,大地银行依约将2000万元汇入黑土公司指定的账户。2012年11月25日,黑土公司向大地银行表示无法按期还款,要求展期。大地银行认为黑土公司信用下降,并且明确表示无法按期偿还该笔借款,遂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黑土公司于2013年3月10日前向大地银行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由绿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调解书生效后,黑土公司、绿地公司未按调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大地银行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地银行、被执行人黑土公司、绿地公司及第三人白云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三方约定:被执行人绿地公司愿将其所有的“香香酒店”按市价2500万元出售给白云公司,出售款用于清偿抵押权人大地银行的债务。该协议签订后,法院依据申请执行人大地银行的申请,解除了对“香香酒店”的冻结、扣押,同意绿地公司将“香香酒店”转移给白云公司。后买受人白云公司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将购房款汇入三方指定的账户,用于偿还大地银行的贷款。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大地银行向法院提出结案申请。2013年7月24日,蓝天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其为绿地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法院在未经其同意的前提下,就将属于绿地公司的“香香酒店”卖给白云公司的变卖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大地银行与黑土、绿地等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已经结案,蓝天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时已超过提出异议的期限,因此其申请执行异议法院不予受理,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而提出异议并不是什么时间都可以,而是要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那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又有哪些呢?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程序终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0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或者说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已经履行完毕。比如说债权人收到了判决书确定的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全部款项,或者法律文书确定交付的财产全部交付给了债权人,再或者判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行为全部完成等等。

  02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这是一种特殊情况,是一种法定终结。此时虽然说权利人的权利没有实现或者说完全实现,执行程序按照法律规定也必须结束。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此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执行,还有执行标的物是特定物,而原物已经毁损或者灭失,双方又不能对折价赔偿协商一致,法院也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当然此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03裁定不予执行。这主要是指法院对法院判决、裁定以外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行政非诉法律文书裁定不予执行,即执行程序终结。

  除此之外,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又应该在什么时间提起呢?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大家如果想向法院提起执行行为异议,一定要在法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供稿单位:北京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