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对于正确处理被继承人遗产、合理合法传承家庭财富、维护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具有重要意义。10月9日上午,大兴法院召开“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及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以案释法提醒市民注意订立有效遗嘱,妥善处理个人遗产,避免产生家庭纠纷。
会上,大兴法院黄村法庭李玮唯法官介绍,近五年来,大兴法院共受理各类继承纠纷案件2553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有194件,占7.6%;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有1828件,占71.6%。从遗嘱类型上看,主要涉及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多种遗嘱类型。
李玮唯法官表示,继承人众多易遗漏、当事人矛盾尖锐、遗嘱形式不规范、鉴定成功率低、新类型遗嘱名目繁多效力难认定等,都是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对此,李玮唯法官通过介绍几起典型案例,并结合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做出提示。
法官答疑:
在订立遗嘱的时候,有哪些形式规范要注意?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遗嘱人必须本人签字,最好是在签订遗嘱时使用录音录像,辅助佐证遗嘱的真实性,以防日后纠纷的产生。此外,遗嘱人应有意识地做到使继承人了解有遗嘱的存在,但又不过早向继承人揭露遗嘱的内容,为了对遗嘱进行妥善保管,建议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保管遗嘱。
代书遗嘱的时候,谁可以作见证人?
遗嘱见证人是受遗嘱人的委托,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等遗嘱中,需要正确选择见证人。见证人选任合法是确立代书遗嘱效力的关键,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人都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以下几类人就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建议遗嘱人选择律师、公证人员等专业人士作为见证人。
夫妻共同财产作为遗产分割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夫妻共同立遗嘱处置共同财产,必须要两人一起签字;如夫妻各自订立遗嘱处置共同财产,最好各自处置各自的份额;如处置了对方的份额,双方应保持意见一致,如不一致,可能会引发纠纷产生。
此外,要注意的是,立遗嘱时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份额。如未保留,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同时,还应当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遗嘱人立遗嘱时如果没有行为能力,遗嘱有效力么?
立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实践中,很多轻微老年痴呆和轻度精神智力障碍的遗嘱人在尚未完全丧失行为能力时可能和正常人差异并不大,但这些患者所立遗嘱即使符合法定形式,遗嘱人仍会有被鉴定为限制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风险。所以,有上述情况的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最好通过视频、见证人见证等方法辅助佐证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现在很多遗嘱是打印出来的,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随着打印技术的普及,电子打印逐渐取代“笔”而成为绝大多数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文书制作工具。打印遗嘱也作为新类型遗嘱在遗嘱纠纷案件中普遍存在,但打印遗嘱的效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打印遗嘱是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关键要看遗嘱形成与固化受何人的意志所控制或主导。遗嘱人或亲自或主导他人操作打印工具,只要由其意志主导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则该打印遗嘱应属于自书遗嘱,按照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判断其效力;相应地,遗嘱人仅对遗愿进行陈述,并对遗嘱内容真实性予以确认,而书面遗嘱的制作和固化均由见证人主导完成,该打印遗嘱就是代书遗嘱,按照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判断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