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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情包变“侵权包”?铁检君支招让您愉快斗图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6] 来源:北京铁检微信公众号 作者:
  网络弄潮人时常感觉干瘪的文字不足以表达自己,所以在大量的公众号文章和聊天界面中,总是少不了用一些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表情包,给网络阅读和交流带来更多趣味。前不久公开的一则关于“葛优躺”的判决文书,让表情包侵权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在网上快乐冲浪时,如何避免表情包变“侵权包”?铁检君结合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相关知识,来给大家支招。
  商用“葛优躺”引诉讼
  民法典重拳出击保护肖像权
  《我爱我家》里的人物纪春生,凭借一副“生无可恋”的颓废瘫坐一度席卷中文网络世界。部分商家为了流量和点击率将“葛优躺”用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这让演绎“葛优躺”的葛优不乐意了!
  2016年至今,葛优将艺龙网等多家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其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商业性使用“葛优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随着判决结果逐步公开,葛优用“葛优躺”侵权案为企业和个人上了一门生动的肖像权保护课。
  依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2款,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影视节目中自然人的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葛优在《我爱我家》中的肖像权应当受到保护。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艺龙网等多家公司未经葛优同意,在微信公众号文章中商业性使用“葛优躺”肖像以获取点击率和流量,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影视画面变表情包有趣又方便
  侵犯著作权只在一念之间
  在一言不合就斗图的时代,一些经典的影视剧作品成了网友们创作表情包的源泉。无论是前面提到的“葛优躺”,还是马景涛的“咆哮”、尔康的“嗤之以鼻孔”,这类表情包均是来源于一些经典电视剧中的画面。而如果第三人在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擅自将影视作品画面制作成表情包,就侵犯了该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款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虽然表情包只是将影视作品中演员演绎的画面截图制作而成,但是从本质上来说,该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其仍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第1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影视作品画面制作成表情包在网络传播,侵犯了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合理使用制度好,欢乐表情包放心用
  虽然影视人物表情包侵权不可,但对于很多网友来说,没有表情包用也是万万不可!别担心,法律为我们关上了侵权的门,又打开了一扇合理使用的窗。民法典第1020条和著作权法第24条设计的合理使用制度,让我们在以下情境中,可以放心使用影视人物表情包。
  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了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而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铁检君写在最后的话
  《民法典》《著作权法》双管齐下,对自然人肖像权和视听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高要求,希望相关主体在制作和使用影视人物表情包时一定要遵守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避免侵权才能尽享表情包带来的欢乐。最后,铁检君祝大家开工大吉,牛气冲天!新的一年,多多关注“北京铁检”公众号,收获更多有用的法律知识哦。


[供稿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