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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警方推进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 确保安全隐患立行立改

本站发表时间:[2024-03-13]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为及时消除城市公共安全领域风险隐患问题,服务保障首都高质量发展,近日,北京警方再次组织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围绕重点地区、行业场所、出租房屋管理以及社会面治安乱象整治,严查问题隐患、严整治安乱象,持续营造首都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工作中,全局社区民警深入辖区,强化出租房、日租房、短租房安全检查和清理整治,教育督促房东、出租房业主等严格实名登记制度,切实提升对于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确保辖区内安全隐患及时发现,矛盾纠纷及时化解,服务保障有效到位。北京市公安局人口基层总队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民警工作中查处的典型案件,警方会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传媒渠道开展安全防范提示和普法宣传,着力提高房主的履责意识和安全意识,营造合法出租、主动防范的良好氛围。”
  同时,进一步强化寄递物流、宾馆饭店等行业场所监管力度,通过摸排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苗头,确保安全隐患立行立改。对于黑摩的呲活揽客、无证无照游商追逐兜售、散发张贴小广告、医院号贩子等秩序类问题,强化警种部门融合执法、并肩治乱,通过持续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有效净化社会面治安环境。
  案例一:房屋出租人违规经营被罚款并责令停止出租
  近日,海淀公安分局花园路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检查时,发现岳某某违规将房屋用于短租住房。公安机关依法对岳某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停止出租。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租短租住房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对个人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房屋出租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被处罚款
  近日,房山公安分局拱辰派出所对辖区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一房屋出租人张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张某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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