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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蓝”守护“英烈红”,朝阳区检察院开展祭扫英烈活动

本站发表时间:[2024-04-07] 来源:朝检在线微信公众号 作者:
  4月1日,朝阳区检察院与北京军事检察院、朝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金盏乡人民政府联合开展清明祭英烈活动,对芦亮、周芝才烈士墓进行祭扫。
  干警们聆听烈士祭文,并向烈士墓敬献鲜花、集体垂首默哀致敬,以此来表达对烈士的崇敬之心、感念之情、传承之志。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烈士纪念设施是党和国家的红色基因库,是重要的红色资源。我院始终坚持以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对侵害英烈权益案件及时“亮剑”,成功办理一起英雄烈士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同时多次与北京军事检察院、区退役军人局等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的浓厚氛围。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有针对性地开展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情况调研,进一步巩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修缮成效,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宣教阵地功能。
  英雄事迹
  芦亮
  通县游击队队长,1945年,国民党军队来村里扫荡,芦亮被假情报误导,被敌人杀害。解放后,芦亮被北京市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周芝才
  何各庄村小学教师,1959年,为拯救掉落井中的学生而不幸牺牲,年仅44岁。后被北京市政府追认为革命烈士。
  英烈保护知识普法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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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保护英雄烈士方面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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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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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在保护英雄烈士方面有哪些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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