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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特邀!海淀区检察院受邀出席区中小学德育干部工作会并专题报告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

本站发表时间:[2024-04-19] 来源:海淀检察院 作者:
  近日,海淀区中小学德育干部工作会在教师进修学校召开。此项会议由海淀区教育两委主办,旨在进一步夯实“以德树人”的根本理念,强化协同育人的目标,推进全区中小学德育工作深入交流,切实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我院受区教育两委邀请,指派第七检察部检察官李思瑶出席会议,并以专题报告的方式介绍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情况并进行要点提示。
  
  李思瑶首先通报了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分析了涉未案件呈现出类型多样的特点和数量上升的趋势,指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主体之一,扎实开展德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随后,李思瑶结合办案实践,分别从学生欺凌、性教育、网络素养这三个方面为与会的德育工作者进行工作要点提示。
  学生欺凌方面
  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学生欺凌造成的后果不可忽视,被欺凌者会受到身体和心灵的双重创伤甚至会“恶逆变”,欺凌者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也会对旁观者产生不良影响,如感到惶恐、焦虑,或者为了“合群”而不自觉地加入欺凌行列等。对于学生欺凌行为一定要早识别、早干预、早处理。
  检察官提示: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若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性教育方面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将“性教育”正式写入法律条文之中,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此外,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检察官提示:学校对学生进行性教育是应有之义,性教育既要包括生理健康知识,也要包括防范性侵害的自护方式,对两性知识的引导不可讳莫如深,更不能陷入“对低龄学生不必开展性教育”的误区,建议可通过家校共育等方式,将性教育落实到位。
  网络素养方面
  数字时代,未成年人成为了网络原住民,网络成为他们生活交往的重要场域,如何安全、文明上网成为一门重要功课。《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都明确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在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方面,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检察官提示:未成年人涉网络犯罪案件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案件也包括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体现出未成年人上网主要风险点包括少年黑客、网络社交、网络诈骗、网络沉迷、网络追星等,特别是网络社交引发的“隔空猥亵”案件高发需引起重视,学校要引导学生深刻了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做到谨言慎行。
  此次全区中小学德育干部工作会首次特邀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参会,并就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相关情况进行通报,结合法律规定和办案实践,对学校德育工作进行有针对性重点提示。作为“检教共建”的成果之一,下一步,我院将把此项活动纳入常规工作机制,将校园普法进一步对口延伸至中小学德育工作者,在区域更多专题工作会议中传递未成年人保护的“检察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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