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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建议:设立少年家事法院和少年检察院

本站发表时间:[2017-02-14]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通过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在防治校园欺凌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少年家事法院、建立少年检察院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在近日结束的北京市人大会议上,她提交了3份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建议。

原标题: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大代表佟丽华建议 设立少年家事法院和少年检察院

在近日结束的北京市人大会议上,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提交了3份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建议。

佟丽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通过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在防治校园欺凌等方面的投入、建立少年家事法院、建立少年检察院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提升学校防治校园欺凌工作水平

一段时间以来,大量校园欺凌案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校园欺凌不仅威胁在校学生的安全,而且破坏了学校的管理秩序,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从一些曝光的校园欺凌案件来看,长时间以来,校园欺凌问题并未引起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足够重视,以致于绝大多数中小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普遍缺乏预防及处理校园欺凌案件的经验和机制。

“即使像北京市中关村第二小学这样的重点小学,从去年12月相关事件的处理中,依然明显看出其缺乏经验。”佟丽华指出。

为了有效应对校园欺凌问题,2016年4月底,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同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印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

佟丽华认为,国家提出这样的要求是必要的,但是学校的专长是知识教育,对于校园欺凌及校园暴力这种专业的、棘手的问题,学校尚缺乏处理和应对的经验。

“为了增强学校处理校园欺凌案件的能力,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加大人力、财力和资源的投入,开发研制学校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手册,同时强化对学校教师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学校有效防治校园欺凌的工作水平,为孩子们创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佟丽华说。

可先行探索建基层少年家事法院

“少年强则中国强”,未成年人承载着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如何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值得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之一。

佟丽华认为,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结合当前北京少年司法工作实际,建议在北京市法院系统设立少年家事法院,以更好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而且,相应的条件已经具备。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未成年人案件与家事案件相互交叉,建立少年家事法院有利于家教家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据了解,婚姻家庭纠纷占家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其中很多又都涉及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和老年赡养监护等问题。此外,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与家庭生活环境也密切相关,如果将所有涉及未成年人和婚姻家庭的案件,实行集中的专业化的审理,将更有利于调处家庭矛盾,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合法权益。

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已取得了较好发展。从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始,截至2014年10月,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00余个。自2006年,最高法院在全国一些法院开展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以来,试点法院均已建成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为设立少年家事法院奠定了坚实基础。

北京已积累了建立专门法院的经验。随着现代司法专业化的不断发展,建立专门法院是很多国家普遍具有的法院类型。2014年,北京市成立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为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说,北京已经具备建立专门法院的基础。

北京培养了一支从事少年家事审判工作的专业力量。现在,从事少年及家事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越来越多,很多人对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校园文化、家庭建设等各方面知识有所涉猎,在感化教育未成年人、调解家庭矛盾、推动家庭法治教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形成了一支专业的审判力量。

最高法院已于去年开始启动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强调要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维护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最高法院已充分认识到推动家事审判改革的重要意义,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北京可以先行探索建立。

因此,佟丽华建议,在北京高院建立综合的少年家事审判法庭,中院层面建立1至2家少年家事法院,同时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推动设立3至5家基层少年家事专门法院。为积累经验,可集中3至5个区县先行探索建立一家基层少年家事法院作为试点。

设少年检察院更好挽救未成年人

近年来,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未成年人犯罪率总体呈下降趋势,但是未成年人违法或出现不良行为的情形仍应受到关注,尤其是一些恶性案件时有发生,犯罪的低龄化、暴力性、手段成人化等趋势应引起我们的警觉。佟丽华认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易冲动却也易矫治等特点,通过设立少年检察院以更好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使之顺利复归社会是破解当前困境的重要方式。

在佟丽华看来,设立少年检察院有多个积极因素:

有利于调配整合检察资源。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打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职责分工的传统格局,将涉未成年人检察职能整合到一个专业化机构,有助于理顺未成年人检察与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审判之间的关系,增强检察机关对外协调力度,将统一协调解决分管分押难以落实、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保护管束措施缺乏等问题。

有利于推进案件集中管辖。据了解,在目前各检察院分别办理的模式下,有的院未检部门忙于处理捕、诉业务,其他职能难以齐头并进,有的院因案件量小而面临专业机构建设的难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两个配套体系建设整合度低,统筹利用效率不高。建立少年检察院,将一定区域内的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有助于解决分散模式下的诸多问题。以一定的案件规模为基础,少年检察院可以深化对案件特点规律的研究,在提高办案质量的同时,强化诉讼监督,增强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提高社会调查、观护考察等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效推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发展完善。

有利于发挥专业人员力量。将目前分散在各个基层检察院的未检人员集中到少年检察院,一方面可以保证未检人员集中精力办理未检案件,精研少年司法,避免未检人员被抽调支援其他部门办案或未检部门被要求办理非未检案件而导致专人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业务的进一步细化分工,在提升未检专业化水平的同时提高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力度、深度和广度。

有利于开展法律监督。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能。除了办理刑事案件以外,少年检察院还应就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法律监督,督促其及时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在必要时还可以出具司法建议。

符合检察工作发展方向。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设立专门的少年检察院,有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促进国家对未成年人全程、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因此,佟丽华建议,在北京市检察院层面建立一个综合的少年检察院,同时可以建立1至2家分院。此外,在基层层面可打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共推动设立3至5家区县级少年检察院,从而管辖相应各区县的未成年人案件。为积累经验,可集中3至5个区县先行探索建立一家基层少年检察院作为试点。


[供稿单位: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李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