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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未成年犯减刑假释“三步法”工作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17-10-16] 来源:京法少审微信公众号 作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成立八年以来,建立了对少年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长效机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出发,在保留以往点对点、案对案审理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人民法院与监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逐步健全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档案制度,强化与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未成年犯管教所间的沟通协作,形成了“分析研判、宣教释法、监督回访”的“三步法”工作机制。

第一步“分析研判”——充分调研形成坚实制度支持

在2009年成立伊始,市一中法院少年庭即出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指导意见》,其中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相关审理工作进行了初步安排,坚持开展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假释未成年犯的帮教制度,探索建立人民法院与监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的回访帮教联动机制,坚持少年庭原有的回访帮教活动、减刑假释宣判大会、前往未成年犯管教所帮教回访考察等行之有效的作法,全力促进未成年犯的改造。2011年,市一中法院与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共同完成《关于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调研报告》专题联合调研,总结分析北京市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工作情况。2014年,少年庭撰写的《<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北京市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情况的统计分析》获评北京法院优秀司法统计分析三等奖。

第二步“宣教释法”——严格规范工作程序

市一中法院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坚持严把“四关”、紧抓“七必须”,工作规范,程序严格,标准稳定,任何减刑、假释案件必须要有教育改造事实。“四关”是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事实情节关;减刑时间、减刑幅度关;阅卷合议审批程序关以及法律文书关。“七必须”包括教育改造事实认定必须要有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认定重大奖惩如嘉奖、立功、重大立功的证据材料需达到确实、充分;所有采信的证据必须真实、合法,有证据能力;审批表和建议书必须准确无误;评审内容、证据材料、结论必须前后一致;重大奖惩、立功、重大立功证明材料必须具体、详细,防止简单化、格式化;提请的减刑幅度必须与悔改立功表现相适应并符合减刑、假释工作的有关规定,才依法裁定,确保了案件审判质量。市一中法院少年庭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重视流程衔接,多次通过开展减刑假释宣判大会、联合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依法开展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工作,使得北京市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市一中法院坚持对拟裁定假释的未成年犯进行“释前谈话”,了解掌握其心理动态、悔改认识、遇到的困难等,并结合其犯罪的成因,有针对性地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护人、未成年被告人所在的学校、街道等基层组织制定矫正帮教措施,同时积极采取主审法官回访座谈交流等活动进行法制教育引导。

市一中法院坚持落实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宣判、双向座谈制度。自2010年起,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的全部减刑假释案件均由承办法官亲自前往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宣判,并听取减刑、假释犯的思想汇报。案件宣判后,承办法官与减刑、假释犯面对面双向交流,由承办法官对被减刑、假释的未成年犯进行判后释明与教育,向未成年减刑、假释犯释明审判中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问题,并教育他们接受改造。2013年春节前夕,少年庭集中审理了一批拟裁定假释的未成年人案件,并首次邀请未成年人家长参与案件的判后教育。

市一中法院坚持完善非监禁刑未成年犯档案制度。自该院少年庭成立以来,经过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专人管理、限制公开的严格档案制度。2011年,市一中法院进一步推进该项档案制度,实现了“电子—文本”双档案模式,使得档案的利用率得到进一步提高。至今,市一中法院全部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案件均实现了“大数据+”、“模型构建”的工作机制。

第三步“监督回访”——人文关爱多元参与联动帮教

市一中法院全面强化人民法院与监管机构、社区矫正机构之间的回访帮教联动机制,配合未成年犯减刑假释档案制度,及时了解未成年犯的改造情况与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改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特别在针对假释犯的回访过程中,为深入了解未成年假释犯的改造情况与回归社会状态,少年庭的法官坚持与未成年假释犯开展隔离式谈话,耐心解答每个人提出的问题,全面教育矫正每个人的消极思想和不稳定情绪。市一中法院创新贯彻“社会一条龙”多元参与回访帮教制度,多次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回访帮教。

北京市未成年犯减刑、假释工作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减刑假释公开宣判大会、未成年假释犯回访帮教等做法曾先后多次被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全部减刑、假释案件均无当事人投诉,无检察监督异议,无涉诉信访,真正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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