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条例》将“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政法工作的最高原则,用专章规定了党中央对政法工作实施绝对领导,明确了党中央决定政法工作大政方针,决策部署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管理政法工作中央事权和由中央负责的重大事项。同时,《条例》明确了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对党中央负责,受党中央监督,向党中央和总书记请示报告工作,并对请示报告事项作了规定。此外,《条例》在地方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政法单位党组(党委)职责任务中也作了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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