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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我想守护您——法院告诉您保护母亲有这些法律武器

本站发表时间:[2019-05-09] 来源:新浪网 作者:

原标题:妈妈,我想守护您——临湘法院告诉您保护母亲有这些法律武器

时间的齿轮一点点地转动,从我们呱呱坠地、蹒跚学步,到青春成长、成年工作,母亲的关爱从未缺席。

不管是成功还是失败,成长的路上,母亲一直都是我们最坚强的后盾。我们的脚步,也因为有母亲鼓励的目光而走得更坚定。

母亲对我们的付出,是我们一生永远还不尽的亏欠。 所以爱别等,孝别迟。母亲节将至,你会为母亲献上什么?

临湘法院在这里为母亲献上一份法律礼物,解答她们的疑问,并且告诉她们,保护她们,法院义不容辞!

NO.1 财产权益篇

“作为家庭主妇,生儿育女,洗衣做饭,专职照顾家庭,丈夫挣的钱都是丈夫的吗?”

“不是的,妈妈为家庭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如果这样的话对妈妈太不公平了。原则上只要领取了结婚证,爸爸挣的钱一半归妈妈所有。爸爸是不能随便赠送别人房子、车辆,必须经过妈妈的一致同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出嫁了的女儿是否有继承权呢?”

“有的。如有遗嘱,按遗嘱办理。如没有遗嘱,继承权男女平等,出嫁了的女儿依然享有与男子一样的继承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NO.2 婚姻家庭权益篇

“爸爸经常喝醉酒就殴打妈妈,有没有什么方法保护妈妈?”

“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生育的小孩是不是一定要跟随父亲姓?”

“不是的,可以随父亲姓,也可以随母亲姓。不过还是需要双方共同协商,不要因此伤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离婚后,小孩跟随妈妈一同生活。可是爸爸却从不过问小孩生活,也不支付抚养费,该怎么办?

可起诉到法院,要求爸爸支付小孩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NO.3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篇

“都说江湖险恶,企业老板看到妈妈怀孕,觉得占用了企业资源。因此想方设法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妈妈应该怎么办?”

“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妈妈们,老板如果没有正当理由,是不能降薪,更不能开除人的。”

相关法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 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合同或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NO.4 其他权益篇

“妈妈在家里还有什么权益呢?”

“妈妈和爸爸在家里的地位是平等的。可以选择在家里带孩子,也可以选择出门工作,爸爸们不能阻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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