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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工资 劳动者如何维权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06]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郭珊珊

近年来,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越来越多,国家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制度也越来越健全,如果出现因拖欠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如何解决呢?

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9起因拖欠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李某等9人诉称:本人从2017年6月份在房山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福利待遇不错,每月都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但是从2018年1月份开始公司就以各种名义和理由不发或者少发工资,自己曾多次找公司财务和负责人讨要均无结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奈诉至法院。

凭借手中公司负责人签名盖章的工资欠条明细,他们向法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立案法官针对支付令案件所需的材料和相关法律规定对他们进行了详细解释和说明,告知其申请支付令有一定风险,如果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还需要重新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看到这里,很多人会问,原来劳动报酬可以直接申请支付令啊?除了支付令、仲裁,劳动者维权还有什么途径?

下面法官以案释法,向您详细释明劳动者如何维权。

单位与职工争议不大 人民调解快捷又方便

【案情回顾】

蔡女士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因公司经营不善经常被拖欠工资,为维护自身利益,蔡女士向公司提出离职和补发工资,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工资可能得延迟一段时间。于是双方到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了补发工资的时间和方式,同时在法院确认了调解协议的效力。蔡女士也按照约定的时间拿到了工资。

【法官释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以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可向主持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与判决同样的法律效力,在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内容时可申请执行。这是能够最快速、最有效解决争议的方式,同时可就金额、支付时间和方式等进行商议,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和变通性。但是这种方式的难处在于各方均无争议或争议不大,能够通过调解解决问题,所以现实实践中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的争议还是少数。

申请支付令有风险 数额明确无异议

【案情回顾】

肖某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7年3月6日,在某科技公司工作。2017年3月6日肖某离职,公司拖欠肖某工资共计25727元,经双方协商公司承诺于2017年6月前结清所欠的工资,并给肖某出具欠条一张。后2017年8月2日

,公司仅给付肖某5000元,尚欠20737元未付。现肖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20737元。法院发出支付令后,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王某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杜某支付材料费、工时费22000元。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书面异议,法院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且案件受理费由申请人王某负担。王某若想要回这笔钱,必须另行起诉。

【法官释法】

《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但是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具体明确(所以对于利息或者赔偿金这部分不在支付令的申请范围之内),并且没有其他债权和债务的纠纷的条件。以案例二为例,支付令同时具有一旦对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立即失效,申请人需要另行起诉的风险,这当然会增加申请人的时间成本和诉讼费用,所以需要慎重选择。

“仲裁-起诉”最普遍 关键时效切莫忘

【案情回顾】

李先生自2015年11月到某汽修公司工作,2016年10月在工作中将右手食指弄伤,11月经理告知其回家并拒绝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工资发放到2016年9月份,在此期间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李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9180元。仲裁裁决驳回了李先生的仲裁请求。李先生不服裁决决定,遂起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汽修公司支付李先生最低工资差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8990元。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大多数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件都是采取先仲裁后起诉的方式,在以这种方式进行诉讼的时候,要注意提起诉讼的时间必须是在收到仲裁裁决15日之内,同时注意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

以上三种方式都可有效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综合考虑己方和对方的条件选择最适合自己的方式,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