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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未成年人公共场所受伤谁担责?法官告诉你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临近六一,北京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公共场所未成年人身损害案件进行了细致梳理。法院发现,在2016年至今的28起案件中,公共场所被判需对孩子受伤等情况承担责任的,占了九成,但也有六成案件中,法院最终认定受害者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义务。

  2016年至今,二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及公共场所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案件28件,涉及到的公共场所中包括车站、宾馆、商场、餐厅、公园、滑雪场、游乐场等多类型。在这些案件中,17起的受害者年龄小于8岁,甚至有一部分还不到3岁。接近一半的事故发生在儿童游乐场所当中。

  据法官介绍,全部28起案件中,有25起,最后被认定公共场所管理人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责任,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游乐设施故障漏电致幼儿受伤,广告牌、灭火器设置不当划伤未成年人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孩子的家长就没责任。在这些案件里,有18起案件存在受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主要表现在未随身看护及未制止危险行为方面。

  经梳理后法官发现,除了经营场所、监护人的问题之外,也有个别案件属于第三人侵权。如滑雪者未及时避让,以致撞伤未成年人,游乐场所其他未成年人推搡碰撞致伤等。个别案件中公共场所监控覆盖范围有限,无法确定直接侵权人,未成年受害人只能向发生伤害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提出赔偿请求。

  法官建议,在游乐园、儿童餐厅、玩具商店等对未成年人更具吸引性的地方,管理人必须尽好高度注意义务,合理预见风险因素,及时消除危险或采取必要措施。

  低龄儿童活泼好动,好奇心强,易对陌生、新奇的事物产生特别关注。同时,他们又缺乏足够的判断能力和必要的社会活动经验,通常不能完全认识、有效防范一般危险。因此,监护人需对未成年子女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未成年子女安全风险认知水平及自我保护意识;携带未成年人进入公共场所时,应进行审慎有效的随身看护,及时发现并制止危险行为;未成年子女参与滑雪、滑冰等危险性较高的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给予特别关注,指导未成年子女做好个人防护,必要时应全程陪同参与,降低活动风险。

  伤害事故发生时,监护人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影像、协商记录、就医票据等证据,便于日后维权。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高煦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