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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的通告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16]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 作者: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就本市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相关内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毒品违法犯罪,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决定戒毒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通告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访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举报人可以向各级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向北京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公安局进行举报的,由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受理,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一)通过拨打电话110或者010-83552012举报;

(二)通过电子邮箱:p-jdzd@bjgaj.gov.cn举报;

(三)通过信件举报(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培新街甲5号,北京市公安局禁毒总队,邮政编码:100061);

(四)通过“平安北京”微博、“北京禁毒”微信举报;

(五)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举报可以公开或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或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适用本通告。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揭发他人毒品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通告。

第四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北京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北京的外地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线索破获案件的级别与社会影响,可给予举报人500至3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

(一)缴获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进行折算。

(二)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破获案件,缴获毒品10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1万元;缴获1千克以上的按照每克1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举报毒品犯罪活动或线索破获案件,缴获易制毒化学品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缴获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1000元;缴获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2000元;缴获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000元;缴获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2万元;缴获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5万元;缴获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10万元;缴获500千克以上1吨以下,奖励20万元;缴获1吨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四)举报正在非法种植罂粟或大麻的,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50株以下的,每案最高奖励1000元;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50株-500株的,每案最低奖励2000元,最高奖励5000元;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500株-1000株的,每案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奖励1万元;铲除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的,每案最低奖励1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

(五)举报制毒工厂的,每查处一家奖励10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以上,或缴获毒品10公斤以上或制毒前体、配剂数量1吨以上的,奖励20万元。

(六)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奖励5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人以上、或缴获制毒物品1吨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七)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部悬赏通缉毒贩,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部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按照公安部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八)根据举报查获吸毒人员的,每查处一人奖励500元。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每抓获1人,奖励1000元。

(九)举报聚众吸食毒品人员的,查获3名以上不满5名的,奖励3000元;查获5名以上不满10名的,奖励1万元;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十)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一)举报其他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根据查证情况在上述奖励幅度内视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根据举报破获影响重大的毒品案件、破获涉恐涉众涉枪毒品案件、在重大安保活动中破获毒品案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可视情提高奖励标准,最高可奖30万元。

第七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举报人同时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或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的,由直接破获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起2个月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其他信息资料。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获取非法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

2019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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