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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地公安涉疫执法81起典型案例汇总

本站发表时间:[2020-02-20] 来源:法青苑 作者:

  原标题:必看!全国各地公安涉疫执法81起典型案例汇总!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各类相关案件,两高两部还于近期制定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为此,小编费心全网收集最新案例,对之前刊发的案例汇编进行了全面系统地补充和完善,力争最大限度地为您节约查找和阅读案例的时间,敬请参考,也请广大网民以此为戒,依法行事。

  一、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

  1.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

  (1)北京公交

  2月2日,宋某某(女)乘坐北京地铁六号线时,拒不接受协管员关于在地铁车厢内戴口罩的建议,对协管员进行谩骂,并随意往地铁车厢里吐痰,其行为引起周边乘客的恐慌,扰乱了地铁车厢里的公共秩序。北京公交警方以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对宋某某行政拘留7日。

  (2)上海虹口

  2月7日,陆某未佩戴口罩进入轨道交通四号线临平路站,被拦下后非但不听从安检队员和车站工作人员劝阻,还动手推搡安检队员。民警到场后,该男子仍欲强行冲闯进站。民警见状迅速将其控制,并带至车站隔离区域检测体温。经检测,该男子体温正常。目前,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陆某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3)贵州贵阳

  2月1日,陆某未佩戴口罩欲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发现后将其拦下进行劝告,并向陆某提供口罩,要求其佩戴。陆某拒不佩戴口罩,并强行进入亨特国际城市广场。工作人员继续进行劝阻,陆某却大吵大闹,并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殴打,致使人员聚集,扰乱了公共秩序,造成恶劣的影响。2月2日,南明公安分局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陆某予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4)江西新余

  新余市仙女湖区委、区管委会按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欲在昌坊村委老年公寓新增一处隔离点。昌坊村村民得知该消息后,认为会对村民造成影响,1月26日晚,昌某、昌某庆等人用皮卡车等将昌坊村村口堵住,阻止其他车辆出入。民警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督促村民将车辆移开,但昌某、昌某庆两人拒不听从劝解,直至1月27日11时许仍未将皮卡车挪开,妨碍车辆正常行驶,造成较为恶劣影响。公安机关以妨害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对昌某、昌某庆分别予以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

  2.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案例】

  (1) 北京石景山

  2月9日,有网民在微信上发布消息称,北京市定于晚间对全市进行大面积消杀、消毒工作。对此,北京市公安局迅速开展调查,向卫生健康部门核实,进一步收集固定证据,后将编造此谣言的本市男子杨某某查获。该人承认将网传的外地防疫信息进行篡改,虚构为北京市防疫工作信息,并发至微信群中,产生不良影响。杨某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已于2月13日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2)北京延庆

  1月初,延庆区栾某在微信群发布“白庙村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的视频。经核实,实际情况为:政府工作人员按要求对武汉返京人员进行健康监测,截至1月25日该监测对象已满足居家观察满14日且无异常的规定,已解除监测。栾某因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重庆丰都

  重庆警方1月26日发布警情通报,网传“重庆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令第1号”,称“禁止各类串门,所有景点景区一律关闭,市属所有客运班车、公交车、出租车一律暂时停运……”系谣言。炮制者秦某已被警方查获。据秦某交代,其为博人眼球,恶搞炮制谣言在网上散布。目前,秦某已被丰都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4)黑龙江大庆

  2月9日,黑龙江大庆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一家药店老板在微信群内发布某小区出现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的虚假消息,药店老板还称在其店内购买超过100元药品可送货上门。民警对其传唤后,药店老板称是为了提高业绩编造的谣言,目前其已被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5)湖南郴州

  2月3日,北湖分局一民警张某在与他人聊天过程中,听闻“有一名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擅自脱离隔离,且有反社会情绪,并于2月2日逃脱,至今未找到”的消息。其未对信息真实性进行核实,就使用本人微信账号将该信息以语音方式发送到其他微信群。导致该信息在全市大范围传播,引发社会恐慌。2月4日,经相关部门核查,该语音信息内容为虚假谣言。2月5日,北湖分局决定给予张某行政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北湖区纪委区监委给予张某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按二级科员确定待遇。

  (6)河南商丘

  1月27日,河南商丘市睢阳区陈某在“河边篮球”微信群内发布虚假疫情信息:“商丘已经死亡121人,封城了,白菜52元一颗,大家快抢啊”。1月29日,陈某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睢阳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7)湖北仙桃

  1月26日,湖北仙桃市彭场镇挖沟村许某拍摄标题为“一家防护用品企业员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视频,发布至微信群,后被两名村民在网上转发扩散。视频中一辆120救护车停在企业门外,配音称企业有人感染了病毒。经警方调查,实际情况为视频中的救护车是到该企业运送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未有企业员工感染的情况。目前,该三人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3.寻衅滋事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

  (1)北京平谷

  2月13日,张某在经过东高村镇西高村村西的检查点时,因对工作人员李某向其询问出入情况不满,离开后又返回检查点,对李某进行辱骂、殴打。平谷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13日的处罚。

  (2)北京顺义

  2月4日,曲某某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铁匠营村,酒后拒不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辱骂、推搡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并强行冲闯门岗。曲某某因寻衅滋事被顺义公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上海嘉定

  张某于1月31日自外省市返沪后暂住嘉定黄渡东街村居家观察。2月10日,张某因无聊出门行至东街村出入口处,一名疫情防控志愿者见状提醒其减少外出、注意防护。张某置若罔闻,还摘下口罩吸烟,并向志愿者吐口水、恶言相向,又谎称自己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造成周边群众恐慌。接报后,警方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后将其带至医疗机构进行筛查。经筛查,医院排除了张某是确诊、疑似病例。目前,张某因寻衅滋事被嘉定警方行政拘留10日。

  (4) 天津河东

  1月27日,上杭路派出所接报警称,居委会大门前悬挂的“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治疫情”的横幅和公告栏被人烧毁。接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经调查,发现谢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后在一家餐馆内将其抓获。经询问,谢某某如实供述其闲来无事,于1月27日通过焚烧“疫情防控”横幅的方式来“打发时间”。目前,谢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河东公安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5) 河北任丘

  1月23日,任丘市北辛庄乡孙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任丘什么时候封城就好了,最好全部染上病毒,这样我们任丘就出名了,上新闻了”的言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1月26日,孙某某因寻衅滋事被任丘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6) 浙江杭州

  1月29日,闻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小区北门有人砸桌子。民警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经了解:因新型冠状病毒防控需要,该小区北门暂时关闭,小区居民们需要从南门进出,陈某某不听从物业保安劝阻,欲强行从该小区北门行人通道进入小区,并与保安发生口头争执,还损坏了用于新型冠状病毒防控的告示牌、砸坏了门卫桌子。最终,陈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7)辽宁大连

  1月27日,辽宁大连沙河口公安分局接110指令,马栏广场一商场门前有人高价贩卖口罩,并称要“发国难财”。经查,赵某在有围观群众质疑、拍摄和执法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当众扬言“发国难财”,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沙河口公安分局依法对其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4.侮辱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案例】

  (1)北京公交

  1月29日,韩某在乘坐616路公交车时未佩戴口罩,乘务管理员提示其应佩戴口罩乘车,其不听劝阻并辱骂乘务管理员。北京公交警方经工作将韩某查获,韩某对其在公交车上辱骂乘务管理员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月31日,韩某因侮辱他人被北京公交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2)浙江温州

  2月4日下午,龙湾区瑶溪街道社区干部根据工作安排,在六组团东大门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和排查工作。下午2时许,该组团一住户陈某因对物业发放通行证工作不满,使用侮辱性语言对现场劝解工作人员进行公然辱骂,经劝导后,仍不悔改,辱骂时间长达10余分钟,造成恶劣影响。接报后,瑶溪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对陈某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进行处置,并依法查明其违法事实。现陈某已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3)山东东营

  2月1日,垦利街道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某村发生纠纷。值班民警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赵某某、薄某某在进村时拒不配合该村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工作,薄某某辱骂工作人员。经询问,薄某某对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薄某某行政拘留8日的行政处罚。

  (4)湖北恩施

  1月30日,周某跟父母闹矛盾后离家准备前往土桥大道锦联华超市购买一些生活物品。他在进入超市入口时被保安拦住,保安提示其应佩戴口罩。周某因情绪不好,便没理会。保安拦住周某并指着入口处张贴的告知单再次对其劝阻。这时周某开始对保安人员破口大骂,话语污秽。超市保安见劝阻不行便立即报警,周某得知后不仅不收敛,反而继续辱骂。后周某因侮辱他人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5.侵犯隐私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案例】

  (1)云南文山

  2月3日,文山市公安局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发现有人将疫情信息在微信圈中传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文山市公安局高度重视,经缜密调查,认定文山州人民医院文某、谢某某、关某某利用工作便利,私自拍摄患者相关信息散布,文山市人民医院刘某、余某某通过微信转发传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文山市公安局依法对文某、余某某、刘某、谢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对关某某罚款500元。

  (2)山西临汾

  1月29日,姚某红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严重损害涉疫情人员合法权益。1月31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姚某查获并依法予以其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河北泊头

  1月25日,泊头市民闫某某未经核实泊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不实言论及泊头市武汉返回人员信息名单,即在微信群里进行转发,严重损害涉疫情人员合法权益。其因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6.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案例】

  (1)内蒙古鄂尔多斯

  1月28日,王某某、王某从某省老家回到伊旗阿镇,社区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王某居家隔离。2月3日13时许,王某某、王某擅自外出到某镇,在疫情防控检查站被工作人员拦下,且不听劝阻被公安机关依法带回。2月4日,伊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王某某、王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2)青海西宁

  哈某姐姐于1月8号乘坐飞机从武汉飞往上海,后又到西宁探望居住在八一路某小区的父亲,按要求哈某姐姐与其父亲要隔离观察14天。1月29日,哈某父亲想要外出,被工作人员耐心劝回。1月30日,哈某执意要将其隔离观察的父亲从家中带出。值班值守人员现场及时劝阻,但哈某情绪激动,并动手推搡值班人员,其行为已严重影响疫情防控管理秩序。城东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对哈某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3)贵州遵义

  1月20日至23日,黄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实地蔷薇小区家中留宿了有武汉接触史的邹某某,1月27日至30日,黄某某的孩子(十六个月)发高烧达39.6℃送遵义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发热急诊就诊,医生要求对孩子做CT检查,黄某某不愿意孩子做CT检查,并担心孩子被交叉感染,并将孩子偷偷带回家,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决定。目前,黄某某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命令已被新蒲分局裁决行政拘留5日。

  7.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案例】

  (1) 北京大兴

  2月17日,村民刘某英(女)出门时未戴口罩,村中防疫人员多次劝导,刘某英拒不接受并大声嚷着“我就不戴,我没病!你们才有病呢!”后村民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好言相劝,刘某英依旧不配合。给她量体温时,竟然向民警身上吐口水。现刘某英因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被大兴分局行政拘留7日。

  (2)北京大兴

  1月31日,赵某伟、宋某娜(女)在大兴区西红门镇怡家苑公寓,夫妻酒后打架,拒绝社区人员对其测量体温,民警、辅警在劝说过程中多次遭到该男子推搡,女子多次辱骂民警及辅警。赵某伟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兴警方刑事拘留;宋某娜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3)山东潍坊

  2月12日,张某某驾车驶入东城街道高速疫情检查站,工作人员遂上前对张某某进行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张某某拒不配合工作,强行驾车冲卡、逃避检查,并开车加速逃跑。因车速太快,张某某所驾驶车辆冲入麦田,其正在撬门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调查,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由于害怕自己酒后驾驶被处罚,就强行冲关逃避检查。目前,张某某因阻碍执行职务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做另案处理。

  (4)河南信阳

  2月4日,新县千斤乡戴湾卡点处,现场执勤人员发现一名女子骑着摩托车直奔而来称要去给摩托车加油,执勤人员将其拦下,口头告知1月30日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限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并劝其若无紧急事情可先返回家中,该女子不仅不听劝,反而无故在现场哭闹近一个小时,并撕扯现场执勤工作人员衣服,被千斤派出所民警依法带离,后新县公安分局以阻碍执行职务为由予以其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5)陕西西安

  1月28日,砲里街办某村村民王某驾驶车辆经过砲里街办某村新型冠状病毒防疫检查站时,未按照检查站要求停车检查,并与检查站执勤工作人员发生口角。王某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已被长安公安分局予以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8.招摇撞骗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案例】

  贵州铜仁

  2月1日,思南警方接到报警:有人多次冒充派出所民警在县城不同的店铺内借钱和购买烟赊账,请求处理。接警后,思南警方快速行动,在张家寨镇将嫌疑人付某抓获归案。经询问,付某交代了其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阻击防控关键时期,自行到复印店复印相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宣传资料后,并到思南县城各大街面店铺发放,借发放资料时冒充派出所民警,称“身上没带钱,借点钱买烟,明天来还”等理由实施招摇撞骗的违法事实,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做出处罚。

  9.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案例】

  (1)北京朝阳

  2月3日,朝阳警方在配合周庄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对辖区进行疫情管控措施检查时,发现了一名来自疫情高发地区的男子夏某某。经查,夏某某1月22日从上海来北京途中,曾在疫情高发地区停留,到京后通过手机APP与房屋中介人员刘某某联系,承租了位于周庄村暂住地的房屋,而后在该暂住地进行自我隔离。民警依法将刘某某进行传唤,刘某某交代其擅自将出租房屋登记在网上,以旅店名义对外出租,对入住人员也未查验登记身份信息。对此,朝阳警方以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行为对刘某某依法行政拘留。

  (2)山东青岛

  2月5日,疫情期间,黄岛公安分局藏马派出所民警到辖区高戈庄一家农家宴饭店检查时,发现这家农家宴竟然被店主臧某装修成了旅馆,在二楼设单间5间,一楼设标准件1间,且在2月4日晚以70元每天的价格留宿一名外来人员。臧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被黄岛公安分局裁决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其旅馆被依法取缔。

  (3)湖北十堰

  2月3日,十堰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在火车站北广场某小区、人民南路等地发现3家小旅馆,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违法经营旅馆为他人提供住宿服务,存在极大的防疫安全隐患。民警立即开展调查,并根据相关法律,当晚依法对“黑旅馆”老板商某、文某、陈某分别予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对三家旅馆予以取缔。

  (4)湖南长沙

  1月30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接群众举报:某宿舍小区一无证旅店违法经营,不明人员出入,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发现该旅店老板龚某,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旅店,在疫情防控期间多次接待旅客入住,且不按要求进行实名登记。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决定对违法行为人龚某予以行政拘留12日,罚款800元的处罚。

  10.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行为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案例】

  (1)山东烟台

  2月8日,幸福派出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一条随访信息进行排查时发现,从武汉来的杨某近期暂住在其叔叔租赁的出租屋内,但是该出租屋房主至今未按规定登记和报告相关情况。了解到这一信息后民警迅速依法传唤房东,并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江苏常州

  2月4日,朝阳桥派出所民警在劳动东路一小区入户开展疫情排查工作时,发现一房屋住有外来务工人员4人且房东汤某未按照规定申报信息。经民警查实,4名外来务工人员分别来自四川和安徽,1月18日之前的房租到期就搬了过来。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汤某,并给予其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

  (3)福建漳州

  芝山镇万科里SOHO1幢某室承租人孙某于1月24日自湖北返回漳州,在芝山镇万科里SOHO1幢某室居住至今,但房东王某林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孙某的身份信息,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造成了重大疫情隐患。现公安机关已依法对出租人王某林作出行政处罚。

  11.赌博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

  (1)河南周口

  2月12日,疫情防控期间,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北杨集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北杨集镇谷孟庄行政村火烧王庄自然村一驾校内有人聚众赌博,该所迅速组织多名警力出警,当场查获王某山、王某帅等12人正在利用麻将“推饼”赌博,并且多人不戴口罩。当场查获赌资现金2350元,还有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2月13日,沈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分别对王某山等12人处行政拘留10到15日、并处罚款1000到3000元。

  (2)黑龙江哈尔滨

  1月30日,哈尔滨市巴彦县公安局对巴彦镇兴合一屯开展疫情排查监测时,发现村民张某家的食杂店外停放多辆汽车,大门紧闭。民警当即进入食杂店检查,发现苏某富等14人正聚众赌博,其中只有两人佩戴了口罩。目前,苏某富等13人因聚众赌博被巴彦警方分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五百元的处罚。违法行为人张某江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被巴彦警方予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处罚。

  二、触犯刑法相关行为

  1.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案例】

  (1)北京房山

  1月23日,长期在武汉生活工作的常某携其妻儿驾车从武汉至长沙,后乘飞机抵京,与其母亲、哥哥共同居住在房山某小区。常某抵京后,未按照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告要求,向社区及卫生健康部门,如实报告从疫情重点地区到京的事实,并多次出入公共场所。2月7日,常某母亲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并于2月15日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常某在其母亲确诊后经疾控部门反复核实,才说出事实情况。目前,常某已被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常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2)湖北咸宁

  1月23日凌晨,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通告,决定于当日10时关闭离汉通道,实施封城管理。从事私人客运业务的尹某某于当日10时至20时,先后两次驾驶其东风牌九座小型客车接送乘客往返于武汉、嘉鱼两地。2月4日,尹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截止2月7日,与尹某某密切接触的20人被集中隔离。嘉鱼县公安局于2月5日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尹某某立案侦查,现经过审查起诉和法庭审理,尹某某因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3)四川南充

  1月20日,武汉市某医院从事护工工作的孙某某随家人驾车返回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吉安镇。1月22日,孙某某出现发热咳嗽症状后到医院就诊。1月23日上午,孙某某因病情恶化再次到医院就诊,医生怀疑其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让其隔离治疗,孙某某不听劝阻逃离医院,并乘坐客车返回吉安镇,车上接触多人。当日14时许,孙某某被疾控部门强制隔离治疗,隔离治疗期间该人仍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轨迹,导致大量接触人员未找回。现21人被隔离观察,吉安镇2、3、4社三个社区被隔离观察。2月5日,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对孙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一案立案侦查。

  (4)安徽宿州

  王某某系宿州市泗县某机关工作人员,1月22日王某某驾驶车辆到宿州东高铁站接其从武汉返乡的大女儿王某甲回到家中,一直未按要求将此情况上报社区及相关部门,其本人又违反规定多次外出购物、值班、与亲友聚会、参与防疫工作。2月9日、10日,王某某妻子常某某、小女儿王某乙及其本人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导致其所在小区整体封闭、小区内1700余户居民被居家隔离,初步统计约有400余名密切接触者。2月10日,泗县公安局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王某某立案侦查,泗县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改变案件定性,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进一步侦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5)上海金山

  1月25日,李某平从重点地区返沪回到位于金山区朱泾镇的家中。1月26日至31日,李某平因咳嗽等症状多次前往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就诊,在就诊过程中,李某平始终隐瞒从重点地区返沪的事实。期间,其还多次出入公共场所。2月4日,李某平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现已导致55名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造成严重后果。2月13日,李某平治愈出院,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处罚。

  【案例】

  (1)北京朝阳

  1月21日至26日,犯罪嫌疑人李某伙同李某某、罗某某以每只2元至3元的价格从山东省高密市个体商贩处购得标注“3M”字样的口罩50余万只,购买金额共计140余万元,并以每只6.5元至12元不等的价格分销到北京市、天津市和河北省,现已查明销售金额共计260余万元。经查证,上述口罩系假冒“3M”注册商标产品,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KN90标准要求。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2月1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某、罗某某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上海闵行

  2月1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纪王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开展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时发现,一辆货车正在一个仓库内装载84消毒液,民警立即上前盘查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所,确认该批84消毒液虚构厂家、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随后,民警通过订单信息抓获销售者曹某,并根据线索赶到松江九亭地区某厂房,将涉嫌制造该批消毒液的刘某、张某某、张某三人抓获。以上四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3)重庆沙坪坝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杨某为牟利以每个0.35元的价格从外省购入大量“三无”(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生产许可)一次性防护口罩到重庆,后以每个0.8元的价格分别转售给江某、罗某中等人用于销售。经群众举报,沙坪坝区公安分局于1月28日下午破获该案并扣押涉案口罩18万个。经检验,涉案口罩不符合国家关于过滤效率等标准,系不合格产品。2月12日,杨某、江某、罗某中被依法批准逮捕决定,现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4)浙江台州

  浙江仙居县微商方某某,自疫情开始后通过电商平台从苏州市某口罩生产商处采购一次性白色耳戴式口罩,在明知口罩无防护病毒功能且自身无销售口罩资质的情况下,方某某仍下发给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柯某某(另案处理)等人,3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将该批口罩销售给全国不特定人群,现已查获口罩仓库2个,扣押查获、追回“三无”劣质口罩20000个。2月6日,仙居县公安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侦查;2月10日,仙居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批准逮捕。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 、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案例】

  (1)北京昌平

  2月初,昌平警方接“昌平小哥”群防群治力量举报,称有人疑似销售假冒某品牌的口罩。经过连续三天摸排走访、调查取证,办案单位一举抓获了郭某璐、郭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1400余只假口罩。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郭某璐从河北某地以低价购得假冒某品牌医用口罩,而后转卖给郭某等人,郭某等人再进行加价销售,牟取利益。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已被昌平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广东广州

  2月5日21时许,天河警方在长湴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检查时,查获陈某等3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防护服等医疗器材,经审讯,犯罪嫌疑人陈某等3人交待从湖北黄冈购得不符合标准的防护服等医疗器材,运至广州多地销售牟利。天河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兵分多路,先后抓获8名涉案人员,共查获假防护服约6000套、假口罩1.8万只。专案组将案件相关情况通报湖北省黄冈市警方,协助后者将该案主要嫌疑人周某抓获。目前,6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3)山东滨州

  2月1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查明,滨城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业主陈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查验对方资质的情况下,从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刘某经营的某商店购进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予以销售。2月3日陈某、刘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4)安徽滁州

  2月5日,南谯分局在南京将售卖伪劣口罩的王某抓获,并查获假冒“飘安”牌口罩40000只、一次性手术外衣1000余套、一次性医用帽17000余个。根据王某交代的线索,民警再赴天长将上线人员卢某抓获。经审讯,全国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后,卢某为谋取暴利,以低价从南京、河南等地陆续进购假冒飘安牌口罩13万只,随后转销至天长、西安、北京、上海等地。目前,卢某以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南谯分局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4.假冒注册商标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辽宁沈阳

  2月2 日,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四方台镇贩卖假口罩,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工作,经过调查,在沈阳浑南区某地查获一黑加工点,当场扣押假冒注册商标的成品口罩2万只、半成品口罩6万余只,用于生产口罩的机器设备10余台,口罩原料无纺布150余捆,以及涉案车辆2台,涉案总价值1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杨某、井某二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

  5.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1)广东广州

  1月22日至28日,白某佘向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售假冒“3M”注册商标口罩,销售金额30.56万元,其中部分口罩经转卖后被捐赠至医院。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白某佘经营的劳保店缴获部分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将白某佘刑事拘留。2月13日上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白某佘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2)广东深圳

  郭某某、黄某某分别为深圳市某药房有限公司负责人、营销总监, 1月21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通过其朋友购买了32箱共32万只某品牌口罩,在未核实口罩来源、并发现该批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为了牟取暴利,郭某某、黄某某大幅加价对外销售,目前查实的销售数额超过人民币16万余元。后经鉴定,该批口罩的商标为假冒。2月5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郭某某、黄某某抓获,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该二人刑事拘留。

  6. 非法经营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案例】

  (1)辽宁鞍山

  1月下旬,鞍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发现嫌疑人郑某某在疫情期间存在倒卖医用口罩行为,且数量较大。获此线索后,鞍山公安立即成立由经侦支队、铁西分局等警力组成的专案组,迅速开展调查工作。经过侦查,专案组摸清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活动轨迹。2月1日8时,专案组对案件开展收网抓捕。民警在鞍山市立山区一居民住宅内,一举将涉嫌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口罩的郑某某等三人抓获,现场查扣口罩2.6万余只。经审问,郑某某等人交代了自今年1月22日起,共计非法销售口罩30余万只,非法获利10万余元。

  (2)陕西榆林

  疫情蔓延以来,犯罪嫌疑人郭某和张某为谋取暴利,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私自从山西清徐某医药辅料厂运输人员单某某处购买25L医用酒精200桶,分装为2.5L的小桶酒精,以高于市场的价格对外销售468桶,销售金额5.6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侦查机关扣押未销售的酒精约3吨。2月5日,榆阳公安分局对郭某和张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7.非法拘禁罪

  【关联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广东江门

  1月31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广东省台山市白沙镇塘洞村村民余某、邝某、陈某等人不顾政府关于“不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的禁令,在本村井洞山庄聚众打麻将,三八圩居委会治保主任朱某得知后报警。余某、邝某、陈某对此怀恨在心,当日将被害人朱某强行带上车,带至井洞山庄内,将其上衣脱光,对朱某殴打并往其身上浇冷水、吹风扇,致朱某受伤(轻伤二级),持续一个小时后才放回。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三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8.诈骗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

  (1)北京东城

  北京某医疗器械公司工作人员张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到王某某,约定以24万余元的价格向王某某购买一批防护服、体温枪等医疗用品,张某实际向王某某转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随后王某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供货,张某发觉被骗,于2月13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直门派出所报案。警方接案后迅速开展调查,并于当晚23时许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该人对诈骗行为供认不讳。目前,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2)北京西城

  1月27日,西城公安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民警发现在辖区内张贴有为疫情发起募捐的宣传单,上有微信二维码及微信支付二维码,宣传单落款为“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西城公安分局根据宣传单上所留信息线索,顺藤摸瓜,将蒋某、孙某某两名嫌疑人抓获。经查,蒋某、孙某某二人以为疫情募捐为名,编造“市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的名义发起募捐,在西城区多地张贴和散发,利用群众扶危济困的善良心愿,实施诈骗行为,涉及金额较大。2月12日,蒋某、孙某某二人被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批准逮捕。

  (3)江苏南通

  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疫情防控期间,张某利用被害人急于购买口罩的心理在微信、QQ群内发布有大量口罩出售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骆某、徐某某定金共计人民币9520元。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接群众报案后,以涉嫌诈骗罪对张某立案侦查,查明该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期间虚构事实,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经速裁程序,张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4)广东深圳

  1月2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万丰派出所接事主胡先生报警称,其被一贩卖口罩商家诈骗17600元。据了解,胡先生于1月23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需要大批量购买N95口罩的消息。当日20时许,其一微信好友向其推荐了一位售卖口罩的商家,对方要价17600元。岂料货款转过去后,胡先生竟再也联系不上对方。警方于1月29日21时许,在中山市南头镇一出租屋内将涉嫌诈骗嫌疑人梁某抓获,并现场缴获手机、电脑、银行卡等作案工具。

  9.妨害公务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案例】

  (1)北京西城

  2月7日,在西城区某社区,韩某拒绝社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登记、测量体温等工作,派出所民警迅速开展处置。韩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将民警打伤。韩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西城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2)四川眉山

  2月4日,四川省仁寿县普宁街道负责疫情防控的工作人员廖某、邓某等人,按照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在一门市商店旁的小区外设置防控卡点,因王某某停放的四轮电瓶车挡住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等人向其表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王某配合防疫工作将车挪走,但王某拒不配合,并用手指着廖某辱骂其“拿着鸡毛当令箭”,王某愈发激动,趁廖某不备挥拳击打其脸部,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后王某被摁住时又手将廖某脸部抓伤。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速裁程序,王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

  (3)湖北十堰

  1月26日,刘某某无视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禁令,从竹山县得胜镇茶场村家中出发准备前往亲戚家串门,行至得胜镇花西路口时,疫情防控检查岗的执勤干部和民警对其劝返,刘某某拒不听从并辱骂工作人员,又抓住红外电子测温仪拒绝检测体温,争执中刘某某拳打执勤干部夏某某头部,手抓夏某某面部,又用泥块砸向夏某某,致使夏某某轻微伤;后又将执勤点的椅子踢倒,并将两个警戒筒扔到马路中间,直到被执勤民警制服。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某某立案侦查。

  (4)河南郑州

  1月29日,郑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管城区东大街办事处社区工作人员在城东路一小区进行疫情排查工作时,一名男子拒不配合登记。商城路分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往调查处置,现场两男一女,采取推搡、撕扯、拍照、诬陷民警打人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中一男子将民警推倒在地并抓伤。目前,其中一涉案男子被刑事拘留,另一名涉案男子被治安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5)湖南宁乡

  1月26日,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历经铺派出所为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人员前往辖区湖北返宁居民叶某家开展宣传劝解工作。但叶某在过程中对工作人员进行辱骂,持刀将他们赶出家门。随后,他还驾车冲进派出所,持菜刀追砍民警,后被民警当场制服。目前,叶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宁乡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10.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案例】

  (1)辽宁鞍山

  赵某某系无业人员,曾多次在社交平台发布其穿戴警用装备的视频冒充警察。1月26日,赵某某为满足虚荣心,扩大网络影响力,将自己身着警服的照片设为微信头像,同时将微信昵称设为“鞍山交警小龙”,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称:“鞍山交警小龙温馨提示大家!今天鞍山市城市公交车!全部停运!今晚我值班由我带队出去执勤!”鞍山市今晚全城开始封路!请广大司机朋友们!没事请不要出门了”,并配发多张警察执勤图片。该条信息发布后,被多名网友转发至朋友圈和微信群,大量市民向相关部门电话咨询,鞍山市交通管理局接听95人次,鞍山市8890民生服务平台接听24人次,110接警中心接听78人次,引发社会严重不良影响。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赵某某刑事拘留,现该人已被批准逮捕。

  (2)山东枣庄

  1月22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传发“我的天呢,古城大事件,古城今天去了一家武汉人,得了禽流感死了,现在在区医院隔离,亲们不要来台儿庄古城附近”的不实信息。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并于当晚将张某查获。经审查,张某道听途说后编撰上述内容后由他人微信群,引发大量网民关注转发,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公安机关以涉嫌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刑事拘留。

  (3)安徽黄山

  1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黟县有网民在网站论坛发布标题为《一大巴车武汉人逃到我们"深山老林"避难了真的很可恶可恨》的帖子,点击量达33万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该县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巡查到这一信息后,立即开展立案调查,并将涉嫌制造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造谣人余某抓获归案,经查该帖子所述内容均为谣言。目前,余某已主动承认错误,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因其散布谣言,黟县公安局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对余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1. 寻衅滋事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二)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六)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例】

  (1)河北邢台

  2月1日上午,河北省隆尧县固城镇乡观村村干部刘某某、白某某按照县政府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村中大街巡逻劝返聚集聊天的村民,村民赵某某对劝解不满,借故以村委会未经其同意粉刷其家外墙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家人拉回家中。次日上午8时许,赵某某再次以此事为由携带尖刀和烟花弹“震天雷”到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并让所有人不得进入村委会办公室。下午13时许赵某某欲点燃随身携带的烟花弹“震天雷”,当即被公安特警果断制服。赵某某的行为严重干扰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当日赵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现该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湖北武汉

  1月27日,犯罪嫌疑人柯某某的岳父田某某,因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入住湖北省武汉市第四医院(西区)。1月29日,田某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柯某某及其妻子到隔离区内护士站将主治医生高某拖出,柯某某随即用拳头殴打高某的头部、颈部,并拉扯高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致高某颈部被抓伤,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被撕破、脱落,高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当日,硚口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对柯某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

  (3)重庆渝北

  2月4日,重庆市渝北区的郭某龙因琐事与女友在微信上发生争吵,心情郁闷和压抑,该人来到渝北区某商场楼下人行道处,在明知疫情严峻且其主要传播途径为唾液、飞沫的情况下,仍先后尾随多名过路行人,采取吐口水“恶作剧”的方式发泄情绪,引发多名路人的恐慌。经查,郭某龙近一个月内没有到过湖北省境内,也没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公安机关将郭某龙抓获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该人被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2月12日本案已进入审理程序。

  (4)重庆江北

  2月9日,李某(女)因与他人发生纠纷心生怨恨,当日9时许乘坐小区电梯时向按键吐口水发泄不满。据重庆警方通报消息称,该女子14天内无外地居住史,未接触湖北地区人员,体温正常,目前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

  12.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福建泉州

  家住安溪金谷镇的郑某勇和郑某海听说野生动物“热补”,炖汤给孩子喝对身体好,就相约持自制枪支去打猎,一个晚上的时间就非法猎杀5只野生鸟类。经过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海、郑某勇猎捕的鸟类共计五只,属于鸡形目雉科白鹇。白鹇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Ⅱ级保护物种,五只白鹇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25000元。郑某海、郑某勇二人在2月初安溪警方开展的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中被查获,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13.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

  广东韶关

  2020年1月29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曲江区罗坑镇“火头军农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厨房冰柜内有2只疑似野生动物白鹇的死体,经询问,刘某某称其于2019年12月20日左右,向曲江区罗坑瑶族村委村民邓某某收购白鹇死体两只的事实。区市场监管局查明相关情况后将案件移送曲江区公安分局。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以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嫌疑人刘某某刑事拘留。

  14. 非法狩猎罪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案例】

  福建南平

  1月26日,武夷山森林公安分局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在武夷山市新田镇查获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嫌疑人厨房后的冰柜中查获了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包括9块疑似山麂肉,重27.3斤,5只完整去毛的禽类死体和3块带有白色羽毛的禽类尾部组织,重12斤,经核查,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鹇。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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