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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法院发布“防疫企业”用工问题法律建议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19]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高煦冬

   3月19日,大兴法院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召开“‘防疫企业’用工问题的法律建议”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防疫企业”用工问题十问十答》。会上通报了防疫工作举措及相关典型案例。发布会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企业代表通过“视频连线+微信群互动”的方式全程参与活动。

   据了解,大兴法院辖区内有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北京亦庄生物医药园两大生物医药企业聚集地。在全国大部分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生产经营被迫按下暂停键时,基地内多家生产经营防疫重要物资的企业开足马力、加大生产,为全国各地源源不断地提供诸如口罩、核酸检测试剂盒、消毒液、酒精等医药、医疗器械等重要防控物资。在这场抗击疫情这场全民战“疫”中,这类企业始终坚守抗击疫情的大后方,全力支援抗“疫”一线,是抗“疫”战场上的装备补给站。与此同时,企业的劳动者们不畏疫情挺身而出,牺牲了春节期间和家人团聚的时刻,加班加点地工作。在疫情防控时期,这些“防疫企业”所经历的生产压力、用工压力都是平时所罕见的,所面对的用工法律问题也较平时更为复杂。

   发布会上,大兴法院李慧茁法官以“问答”形式针对“防疫企业”发出了十大法律建议。包括用人单位不能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或以劳动者曾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为由拒绝录用劳动者;不能要求新录用员工提供一定数额的押金作为其身体健康的担保或要求以“口罩费”“防护费”“隔离费”等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或被界定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等。

   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兴法院民一庭庭长任喜堂介绍了大兴法院创新四项工作举措:一是充分利用“北京云法庭”、12368热线等方式,进行网上诉服等工作;二是扩大充实专业的诉前调解团队,加速推进劳动争议案件的诉前调解工作;三是制定“裁审衔接工作要求”,完善信息和数据共享通道,同时与大兴区总工会、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一步强化调解与诉讼、仲裁与诉讼快速沟通联络机制,及时通报、会商防疫期间劳动争议纠纷新问题、新情况;四是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群团组织及企业基地,组织志愿者下沉社区、企业、街道,将法律服务送到辖区企业员工、群众身边,印制《疫情期间劳动争议“十问十答”》,发布疫情相关知识及案例,为企业、员工送去解决纠纷的“特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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