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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车险投保四大误区 提示“车主”莫中招

本站发表时间:[2015-07-20]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刘向智

误区二:只要上了“全险” 一切就全都“保险”了

冯京晶法官表示,审判实践中,也有很多投保人认为自己上了“全险”,无论发生怎样的事故都不担忧了,但其实并没有“全险”这个概念。

根据各大保险公司为社会公众推出的各类有关机动车的保险产品,可以看出,目前,机动车的保险是由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车上人员险、玻璃险、涉水险等众多险种构成,通常所谓的“全险”,包含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主要险种,但对于玻璃险等特别险种是不包含其中的。

建议投保人要了解每个险种的承保范围,以便于按需投保,因为,每个险种的承包范围不同,比如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换句话说,就是该险种是赔偿被你(驾驶人)撞伤的人的损失。再比如,玻璃险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投保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破碎的损失的一种商业保险。说白了,就是赔偿自己(驾驶人)车辆的损失的。

并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赔偿的主要险种。而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也有不同的保额可以选择,如果保额选择过低也存在保险不足以赔偿的情况。

比如,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含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仅投保了5万元,小王开车与骑自行车的小李发生了碰撞,交通队认定小王的全责,小李伤的很重,看病花了12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王投保了“全险”,但是只上了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万元,第三者责任险赔偿5万元后,剩余的6万元仍然要小王自己承担。

典型案例:“全险”并非“全赔险” 确定赔偿有“规则”

2013年9月24日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小区附近,妻子姚蕾(化名,女)驾驶丈夫陈鹏(化名)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的车辆由北向东左转弯行驶,王静(化名)由北向南行走,该车辆与王静接触,造成王静受伤。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姚蕾负全部责任,王静无责任。

王静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Ⅱ型)、双肘关节软组织挫伤、头皮裂伤。

经鉴定,王静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

王静起诉姚蕾、陈鹏、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7473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5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20 000元、护理费10 900元、交通费34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 000元、残疾赔偿金50 321元、鉴定费3105.36元,并承担诉讼费。

姚蕾、陈鹏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二人是夫妻关系,同意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姚蕾的车辆在其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同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认为王静主张的交通费与事故无关,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对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不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此次事故经认定姚蕾负全部责任,王静无责任,姚蕾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5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对于王静超出保险范围的损失,应由姚蕾承担赔偿责任。陈鹏作为姚蕾所驾车辆的所有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姚蕾、陈鹏已为王静支付的费用,先行计入赔偿款项,其中未超出保险部分,保险公司应直接给付姚蕾、陈鹏。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万元,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6万余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王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5万元,共计12万余元;姚蕾、陈鹏赔偿王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2万余元。


[供稿单位: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刘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