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三:“保险”是“万能钥匙” 醉酒、无证的损失不管赔
有人认为保险就是万能钥匙,只要保险多上点儿,保额上高点儿,就万事无忧了,自己也就放松了对自身的约束和对车辆的控制。
但是,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有些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如故意造成的损失或间接损失等等。
因此,在保险公司尽到注意提示义务的前提下,如果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诸如营运损失之类的间接损失,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当由侵权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存在违法驾车情形下,如醉酒、无证驾驶、服用管制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等,保险公司也只能在交强险人身损害限额内可以先行垫付赔偿款项,在垫付的同时保险公司也享有了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而第三者责任险因存在违法事由而不予赔偿。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形下,交强险所垫付的款项只是为了使伤者及时获得救治,即使投保了交强险和高额的商业保险,所有责任最终也由侵权人自己承担。
比如,小张与朋友喝酒后准备开车回家,朋友劝他喝了酒就不要开车了,小张心想,我有保险没关系,于是坚持驾车回家。
结果在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碰伤了路上的行人小周,交通队认定小张属于酒后驾车,负全责。
小张想,没关系,我还有保险公司呢,但保险公司认为小张酒后驾驶属于免责范围,只是在交强险人身损失范围内先行垫付,在垫付之后,又起诉了小张,要求小张返还垫付的费用。
典型案例:“酒友”开走自己车 撞伤他人同担责
2011年12月25日2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一酒店门前,李海军(化名)驾驶朋友郭鹏飞(化名)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右前部与罗小娟(化名)身体接触后又与王涛(化名)驾驶的车辆左后部接触,造成罗小娟受伤,车辆损坏。
因李海军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过错行为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海军负全部责任。
后罗小娟的伤情经诊断为,右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左下肢多处皮肤挫擦伤。罗小娟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罗小娟起诉要求李海军、郭鹏飞、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财产损失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65 318元。
李海军、郭鹏飞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并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认为李海军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条件,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应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经认定李海军负全部责任,李海军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罗小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应由李海军承担赔偿责任,郭鹏飞作为车辆所有人自愿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持异议。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第三者进行赔偿系法定义务,李海军虽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但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在向罗小娟履行赔偿义务后另行向李海军追偿。
故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罗小娟各项经济损失102 081元,对于罗小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李海军、郭鹏飞赔偿48 5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