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四:保险到期不着急 晚续几天没问题
有些车主在交强险过期后忘了续保,也有些车主认为晚几天续保没关系,然而就因为心存这样的侥幸,就有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
我国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投保交强险,即使发生事故时的驾驶人不是车主,车主和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关系,也要在交强险122000元的限额内与驾驶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再由驾驶人承担相应责任。
比如,小孙驾驶朋友小李的小轿车发生事故,需要赔偿受害方医疗费3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8万元,交通费5000元,共计145000元,由于小李没有按时续保,发生事故的时候保险已经过期了,那么,如果对方要求小李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则在医疗费限额1万元,伤残类限额11万元的限额内,小李是需要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在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只由小孙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为了节省几百元的交强险保费,而要承担12万元的责任真是得不偿失。
但是,如果按时交了交强险的话,这个案件中,小李与小孙承担连带责任的这部分损失,则会有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典型案例:交强险到期未续交 肇事司机担全责
2012年7月26日22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口,董建超(化名)驾驶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与宋刚(化名)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宋刚受伤,车辆损坏。
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董建超负全部责任。宋刚的伤情经诊断为:左手第一腕掌关节半脱位。
宋刚起诉要求董建超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8469元。
董建超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宋刚的诉讼请求过高。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经认定董建超负全部责任,董建超所驾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故董建超应赔偿宋刚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全部合理经济损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董建超赔偿宋刚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31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