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示:谨慎驾驶是根本 弄清险种、条款再投保
针对上述易发生的误区,结合审判实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的冯京晶法官提示广大市民,谨慎驾驶是根本。
建议市民朋友要认识到,保险只是分摊风险的一种方式,没有什么是万能的,也没有任何一个保险能够规避所有的风险。因此,良好的驾驶习惯及谨慎的驾驶态度是降低驾驶风险的根本。
曾经发生交通事故的许多驾驶人就是抱着投有保险,无所畏惧的侥幸心理,恣意的违章、抢道,以致造成难以挽回的惨痛教训。因此,要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风险自然也就降低了。
同时,在投保时要先将保险的险种和承保条款等具体内容了解清楚,之后再进行投保。实践中,曾有很多当事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都是因为对于险种的认识不正确造成,也鲜有投保人在投保时仔细的阅读保险条款,了解险种的内容和保险的范围,尤其是对于免责条款的约定。
因此,车主在投保时一定要了解所投保的险种,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保险公司应当就投保的内容进行讲解。即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也有利于促成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认识的一致,减少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诉讼指引: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所需举证内容
结合上述案例,可以了解到,在生活中,交通事故纠纷涉及的主要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
结合审判实践,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的冯京晶法官提示,对于已发生的医疗费,当事人需提供的证据包括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救护车费)、医疗费清单、处方,如主张外购药品费还需提供医院建议或者同意在医院外购买药品的处方或者证明。
针对后续治疗费,需提供诊断证明或者鉴定意见书,证明继续治疗的项目、方案及金额(评定伤残等级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如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可主张取内固定物的后续治疗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需提供住院证明、出院证明。
营养费,需提供医院关于加强营养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营养期的鉴定意见书。
而在误工费的诉求中,对于受害人的误工费,需提供医院的休假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误工期的鉴定意见书;有固定收入的,需提供单位扣发工资的证明或者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事故发生前一年至主张误工期止的银行工资流水单、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还需提供事故发生前一年至主张误工期止的完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需提供证据。
近亲属的误工费,受害人近亲属因办理丧葬事项发生的误工费,需要提供的证据,同上述受害人误工费的证据。
对于护理费这项来说,已经发生的护理费,需提供医院的陪护证明或者鉴定机构关于护理期的鉴定意见书、护理费发票、护理协议;亲属护理的,应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费证明,具体要求同受害人误工费的证据。
而护理依赖的护理费,需提供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意见书。
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中,需提供伤残鉴定意见书或者死亡证明、户口本。
其中,农业户口按照城镇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还需提交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城镇地区居住或者工作的证据(如暂住证、居委会及派出所的居住证明、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房产证、劳动合同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包括轮椅、拐杖、假肢、助听器等,需提供医院证明、购买发票、鉴定机构或者义肢配置机构关于义肢的费用、更换周期的鉴定意见书或者证明。
丧葬费,包括殡葬服务费、运尸费、停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及墓地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等,需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以及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主要指受害人的父母):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本、被扶养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扶养义务人情况的证明(主要指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以及鉴定机构或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
受害人的未成年子女,需提供被扶养人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扶养关系证明。
交通费,即就医交通费,当事人需提供与受害人就医或者配置残疾用具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交通费票据。其他交通费,需提供受害人亲属参加丧葬事项或必要的陪护人员陪同伤者就医、转院治疗发生的合理的交通费票据。
住宿费,对于受害人的住宿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就医的,需提供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住宿费票据。受害人亲属的住宿费,需提供与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等事项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的合理的住宿费票据。
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提供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意见书。
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需提供死亡证明。
财产损失费中,机动车修车费,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修车费发票、修理清单(施工单、结算单)。
其他物品损失,需提供因交通事故导致物品损坏的证据、修理费发票,确已无法修理的应提供购买发票。
施救费、拖车费,需提供施救单、拖车单及支出费用的票据。
出租车司机等的营运损失,需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车辆营运证、营运合同、劳动合同、修理厂出具的修车时间证明。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需提供车辆修理期间的交通费单据或者租赁与损坏车辆类型相当的车辆的租赁合同、租车费发票。
另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六庭的冯京晶法官提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提供证据,如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毁灭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上述指引是关于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一般情况所需提供证据的指引,对于特殊情况,当事人应当根据案件需要提供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