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的种类 “交强险”与“商业险”的区别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机动车辆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交强险,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并且根据该《条例》规定,下列六种情况下交强险可以办理退保,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而商业险则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
其中,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等。
在机动车辆保险中,车辆损失保险与第三者责任保险构成了其主干险种,并在若干附加险的配合下,共同为保险客户提供多方面的危险保障服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当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时,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是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第三者的损害索赔危险的一种保险。
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划痕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无过失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车辆停驶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身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
无过错责任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
由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公众的安全与利益,因此,在实践中通常作为法定保险并强制实施。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即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致使第三者人身或财产受到直接损毁时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
相关法规链接:“车险”类纠纷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