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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房地产强迫交易案:“黑中介教父”大起底

本站发表时间:[2015-07-20]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刘向智

揭秘:“黑中介教父”如何快速“发家致富”

据北京丰台法院通报,赵国军在长期的非法活动中形成了一套系统的运作模式,包括通过虚假工商登记掩盖经营劣迹、采取欺诈手段诱骗他人签订合同、使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参与或者退出经营活动以及利用被害人息事宁人的心理非法敛财等。

由于自己在一个区域内经营一段时间后,会在网络或者有关部门引发大量投诉,其公司或者声名狼藉,或者被责令整改,赵国军为了继续诱骗他人,就通过不断变换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以掩盖经营劣迹。

但事实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成员、运作模式均没有改变,仍然是原班人马从事非法活动。

同时,其公司员工在互联网上搜索房源,发现合适房源后便由赵国军本人或者下属业务主管以个人名义联系房主。

由于多数房主倾向于将房屋租赁给有正当职业的个人,因此赵国军等人向房主谎称自己在附近上班或者孩子在附近学校上学等,使房主相信其系个人租赁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均明确约定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未经房主同意不得转租等。

但是,赵国军等人在取得房屋使用权后立刻将房屋隔断成群租房并通过网络发贴、发放小广告等方式发布房源信息,并向承租人谎称房屋是公司代理出租的,然后以公司名义与承租人签署合同,承租人往往认为公司行为更有保障,因此更倾向达成协议。

当房主发现房屋被转租后,赵国军或者其下属业务主管就以各种理由迫使房主接受房屋被隔断、转租的既定事实。

如果房主坚持终止合同、收回房屋时,赵国军等人则告知房主,“你已经违约了”,并要求房主退还租金并交纳违约金,部分房主迫于无奈只能默认房屋被转租的事实。

对于不接受转租事实又不交纳所谓“违约金”的房主,赵国军等人便采取更换门锁等方式控制房屋;如果房主将门锁换回,赵国军等人则继续采取堵锁眼、换锁、破坏水表、卸门、言语威胁等手段重新取得房屋控制权,直至房主放弃反抗或者交纳“违约金”。

当房主退还租金、交纳“违约金”后,赵国军等人则开始清理租客,并且仅退还部分租金。

如果租客不同意搬离,赵国军等人则采取更换门锁、拆除隔离、扔出物品、言语威胁等方式迫使其搬出房屋。

据介绍,期间,对于赵国军等人的非法行为,房主、租客曾多次报警,但由于公安机关不能直接介入经济纠纷,只能进行一般性调解,因此,赵国军等人对报警毫无忌惮。

也曾有部分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由于民事诉讼需要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和审理周期,而且赵国军等人经常更换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维护权益收效甚微。

并且,赵国军等人曾明确威胁被害人,即使报警、起诉也没有用。

法院:对“黑中介教父”如何定罪量刑

丰台法院刑二庭庭长助理胡海介绍说,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对原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改,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赵国军等人在市场经营活动中,采取换锁、堵锁眼、卸门、言语威胁等手段,使房主、租客产生受胁迫的心理,迫使其继续将房屋租赁给中介公司,或者接受不合理条件退出租赁合同,属于刑法规定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强迫交易3次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或者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

此案中,赵国军等三人多次强迫他人交易,且赵国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3万余元,柳某、张某造成经济损失1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该三人构成强迫交易罪,符合相关规定。

综合三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丰台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赵国军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公司副总柳某、业务主管张某犯强迫交易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分别处罚金2万元。


[供稿单位:首都政法综治网]   [责任编辑:刘向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