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黑中介”严重扰乱房产租赁市场秩序 影响社会治安
据了解,尽管法律对规范相关市场经营行为已有明确规定,但是仍有部分从事住房租赁中介服务的公司或者个人无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破坏房屋结构、私自转租、乱收费、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胁迫房主、租户,引发大量民事诉讼,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这种现象对社会秩序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其中,非法中介人员通过网络等方式搜集房源,谎称个人承租房屋后,违背房主意愿改变房屋结构,进行群租。发生纠纷后又采取胁迫手段控制房源,使房屋无法流入正常的租赁市场。
同时,非法中介公司在某一区域长期盘踞,对相关房源进行破坏,公司声名狼藉后,便会重新注册公司辗转其他区域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其危害的区域不断扩大。
并且,非法中介公司制造的“群租房”不仅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存在用水、用电、用气、火灾等安全隐患,而且还引发了大量邻里纠纷和民事诉讼,甚至演变为刑事案件。
据悉,仅在北京丰台法院以赵国军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即有20余起。
另外,非法中介公司不仅巧立名目向租户收取各种费用,而且使用各种手段强占房屋、索要赔偿、拒不退还租金等,严重侵害了房主和租户的人身和财产利益。
法规:“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人口数量不断增多,房屋租赁市场需求日益旺盛。为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2013年7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规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公布我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规定,北京市住房出租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应当以规划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出租房屋的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有法定赡养抚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承租房屋间数、居住面积、居住人数等情况,并且明确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出租房屋的安全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出租人应当确保所出租房屋符合规定的安全条件,并自与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基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承租人违反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并报告相关行政部门。
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承租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依法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不得为违反本规定的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经纪服务,不得参与或者教唆他人参与违反本规定的租赁行为。
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查处,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第(五)项规定: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官:加强查处、惩治力度 广大市民需提高防范意识
北京丰台法院刑二庭庭长李红华表示,针对非法中介活动,除了继续加强查处和惩治力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外,还建议有关部门和广大市民朋友从提高防范意识、增强法律意识、将非法中介活动纳入信用监管体系等几个方面予以应对。
其中,房主、租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查验中介公司工商登记是否齐全,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对于中介代理出租的住房,租户应查看有无房主委托手续,并向房主核实。
并且,对于中介公司提出的水电费、卫生费、维修基金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物业核实,同时不因贪图便宜而承租不符合安全、卫生和最低面积标准的群租房。
同时,房主或租户如果发现中介公司存在不法行为,要注意保留证据,并向住建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如果对方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应及时报警处理。
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将非法中介活动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对违规公司和个人予以披露曝光,加强行业和舆论监督;对曾经从事非法中介服务的公司、个人在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等事项中予以严格审查;对恶意规避法院判决执行的公司和个人在银行资金使用、高消费、出境等领域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