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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路惊魂”频频上演:透视道路交通“城市病”

本站发表时间:[2015-09-16] 来源:首都政法综治网 作者:刘向智

为图方便走“捷径” 岂料“近路”成伤亡路

林涛法官介绍说,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非机动车与行人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可直行通过。

同时规定,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然而,有些人为了“抄近路”,不按规定横穿马路,甚至越过封闭道路。

而机动车驾驶者往往选择信任他人遵守法律,并没有特别注意到违法横穿马路的行人,从而,让这条“近路”成为了“伤亡”之路。

案例:着急去医院给老伴儿送饭“抄近路”被撞身亡

北京西城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梁某(女,88周岁)于2013年9月3日6时50分,在西城区百万庄大街外文出版社门前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适逢北京第十三中学学生小王骑行山地自行车由西向东骑行至此处。

小王称清晨从树荫处透射的阳光刺眼,视野不清,未发现梁某,自行车没有制动时猛地撞在梁某身上,梁某侧向倒地后头部受伤,次日因脑疝、颅内出血、头外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现场监控录像可见,就在梁某横过道路的西侧20米远,就是人行横道。

西城交通支队作出责任认定,事故双方均未尽到注意义务,分别承担同等责任。因为非机动车没有保险,小王的家长也为此赔偿梁某家人各项损失15万元,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当日,梁某做好早点要去医院探望老伴,不想就此天各一方。而小王原为品学兼优的高一学生,因事发突然精神深受打击,影响了学业。

另外,林涛法官还介绍了一起横穿马路的案例,这起案件中,横穿马路的当事人距离正常通行的过街天桥仅10米远。

2013年9月2日凌晨1时许,李某从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职工之家)南侧,步行横穿长安街机动车道,在通过南侧三条车道后,跨越隔离护栏时,被刚通过十字路口的出租车撞倒。导致李某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后遗留有严重脑外伤后遗症、认知障碍、高位截瘫的损伤后果。

事发时录像显示,在李某跨越护栏的位置西侧10米就是过街天桥。交管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同时导致出租车严重损坏,运营单位因车辆停运,导致各项损失3万余元。

盲信倒车影像风险高 法官建议开车前“环车一周”

林涛法官表示,按照正确的驾驶习惯要求,车主开车前,最好先绕车一周,除检查车况外,就是看看周围有无障碍物躲在盲区里。

尤其是对越野车来说,因为它的底盘高,盲区远大于轿车,绕车一周更为重要。

现实生活中,为方便倒车,很多车主给自己的爱车装上了倒车影像或倒车雷达。然而,倒车影像与雷达都是有“盲区”的。车主盲目相信相关设备,将增加行车风险。

案例:关注“倒车镜”不料撞伤人

事故发生在2013年9月5日,当天15时许,在西城区平安里西大街,司机吴某驾驶越野车在路边倒车准备侧方位停车时,将在人行道上准备通过的马某撞倒,后轮从其左足部轧过导致骨折。

吴某称,当时只注意观察倒车影像,没有注意车侧方有无行人站立。吴某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显然违反了交通法规,被确定为全责,最终被判赔偿马某7万元。

另一起案件也是因为倒车不注意引发的,2013年12月12日10时25分,在西城区新康街1号院内,司机袁某倒车时,将刚出单元门的刘某(87周岁)撞倒,袁某未及时发现刘某,继续倒车拖行刘某向后行驶了2米,导致刘某多发骨折、头部软组织挫伤。因刘某在拖行时,左臀部大腿部位还被排气管热金属烫伤。

由于刘某年事已高,患有较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等病情,其受伤后,曾一度病危,在ICU、烧伤科持续治疗,支付医疗费约28万余元,因患有Ⅱ级糖尿病,伤口愈合困难,可以说本次事故导致刘某生活质量严重下降。

袁某称,对该小区情况不熟悉,倒车时只注意左侧的其他出行车辆和避让院内垃圾桶,没有注意到右侧单元门内出行的刘某,采取制动措施不当,发生了事故。

而老人刘某出院后仍因皮肤感染继续敷药治疗,给其晚年生活造成极大痛苦。

“路怒”成事故升级的导火索

公路世界是一个陌生人之间的世界,在熟人社会中行之有效的礼貌、谦让等道德规范在这个世界更为弱化,这也使得不少在平时彬彬有礼的人被禁锢在车厢的狭小空间之后,变得更容易不守文明规则,更容易被激怒。

“路怒”不仅直接引发了不少事故,有时候也使得矛盾升级,“路怒族”容易作出非理性行为,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张达表示,因“路怒”引发的人身纠纷,已超出交通事故损害范畴,对于这种扩大损害后果的行为,法院会在查明起因后,确定引发冲突的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在严重情况下,还将承担治安乃至刑事责任。

案例:“小轿车”嫌“三轮车”慢 “口角”变“群殴”

2013年7月19日17时许,事发地点位于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接近四环市场东门附近。

个体户温某骑行三轮车,由南向西左转弯,跟在温某后方的小轿车司机刘某,认为阻挡其行进,随手鸣笛。

温某表示不满,下车与刘某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此后又有亲友参加进来。争吵中,温某和刘某都有受伤。

温某提起诉讼后,西城法院认为双方在事发中均有不冷静之处,但刘某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应当停车等候或者依次行驶,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刘某因情绪急躁,不停的在温某身后鸣喇叭是典型的不文明驾驶行为,也是导致纠纷发生的起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借道并线被“逼回” 互不礼让上法庭

2013年5月27日8时45分许,出租车司机尉某,从西城区真武庙东口二条由西向北左转弯,进入南礼士路由南向北的左侧车道行驶,因欲借道行驶,向右侧车道并线。

适逢私家车司机张某驾驶小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张某认为尉某并线时机不适当,一边鸣喇叭,一边强制提速占道,将尉某“逼回”左侧车道,然而,事情并未就此打住。

张某早上要带生病的孩子到儿童医院看病,本就着急,此时孩子哭闹,就认为是尉某并线行为吓到了孩子。

随后张某强行将尉某车辆逼停,将其拉出车外,使劲按住尉某的脖子把他拖到自家车前向孩子道歉。

尉某因此提起诉讼,西城法院认为尉某为职业司机,未注意文明驾驶,应予批评。张某应克服急躁情绪,文明礼让。

张某以危险方法逼停尉某车辆后,又按下尉某脖子,其行为显已超过合理限度,不但侵犯了尉某的人格权,同时违反公共管理秩序。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赔偿司机尉某医疗费、运营损失。

不系安全带后果很严重

张达介绍说,有调查数据显示,在一次可能导致死亡的车祸中,安全带的使用可使车内人员生还的几率提高60%,发生正面撞车时,系了安全带可使死亡率减少57%;侧面撞车时可减少死亡率44%;翻车时可减少死亡率80%。

相关法规规定,驾驶员不系安全带的,将对驾驶者处以记3分,罚100元的惩罚,副驾不系安全带的,对驾驶者记1分,罚50元。

然而,却仍然有人为了贪图一时的省事,造成了终身的遗憾。

林涛法官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件,2014年6月11日,徐某驾驶面包车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因驾驶员徐某及同乘人李某未系安全带,导致徐某及同乘人李某死亡。

经河北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总队承德支队大队认定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后徐某家属与保险公司及张某经北京西城法院调解结案。

电动自行车太“疯狂”餐饮、快递业群体易引发事故

电动车因其灵巧便捷的特点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交通工具,然而,由于电动车超标车多,安全防护性差,车主安全意识、规则意识较低等因素,涉电动车交通事故在所有交通事故中占较大比重。

尤其是餐饮业、快递业等行业从业者往往以电动车为主要交通工具,而这些从业者一般缺乏专门的交通培训,安全意识相对淡薄。同时,为了增加业务量、保障时效性,通常时速较快,相关行业成为了该类事故的重灾区。

2014年12月5日11时18分,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张某,在送餐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与甘某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

经交通队认定,甘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张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甘某以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7723.8元,车辆补贴850元。

后经法院调解,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甘某车辆修理费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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