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热点解读

丢豹又“瞒豹” 该当何罪?

本站发表时间:[2021-05-18] 来源:京司观澜微信公众号 作者: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

  三只外逃金钱豹牵动全社会神经

  园方“丢豹”又“瞒豹”更惹众怒

  目前两只被捕获一只仍在逃

  公安机关已依法对5名相关人员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责任人这波荒唐操作

  涉及什么罪名?

  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跟随观澜君一起了解

  可能涉及的罪名

  本次事件中,动物园作为经营性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的职责。但园方隐瞒事故情况,存在主观上的过失甚至是故意,如确实已经给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害,且给社会秩序带来不良影响,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及“重大责任事故罪”。

  图片来源:《商业人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责任事故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

  除上述刑事责任外,园方及相关人员还违反了《安全生产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也明确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罚款,必要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园方的致歉声明可以看出,本次事件中动物园方确未尽到管理职责。因此,如果外逃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动物园方需要对受伤人员(如出现)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知多一点

  若发现金钱豹后,存在非法捕猎、杀害等行为要承担什么责任?

  金钱豹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收录的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市民为保护金钱豹而自身受损,能否请求政府予以补偿?

  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公共安全非儿戏

  “三豹五拘”

  这个教训好好吸取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