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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高素质监察官队伍促进反腐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解读监察官法

本站发表时间:[2021-08-25]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我国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制度改革的法律,也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重要制度性成果,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反腐败立法。

  “制定监察官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落实宪法和监察法规定的重要举措。监察官法的制定实施,对于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义重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主任邹开红表示,制定监察官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监察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的现实需要。

  规范管理监督促进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官是监督“官”的“官”,权力大,责任重。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监察官行使国家监察权,肩负党和人民的重托,承担着庄严神圣的使命,必须具有相应的职业担当和使命情怀。”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童卫东介绍,作为规范监察官管理和监督的专门法,监察官法坚持责任法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对促进监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监察权作了制度安排。

  一是在总则部分对监察官履职提出原则要求。强调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等。

  二是对监察官的法定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从监察官的角度,将监察法规定的监察机关职责予以细化具体化,同时强调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确保监察机关的各项职责落实落地。

  三是对监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作出针对性规定。立足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的实际,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等明确为监察官的法定义务。“义务也是责任,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强化对监察官的履职要求,实现权力、责任、义务、担当相统一。”童卫东说。

  与此同时,监察官法还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列明应当追究责任的具体情形,明确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问责。

  严格考核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监察官法全面落实政治过硬、本领高强要求,对监察官的条件、选用、考核、培训等作出规定,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法律保障。”据邹开红介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是监察官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为此,监察官法在内容上作了具体安排。

  首先,高标准设置监察官条件。在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政治标准;在能力素养上,要求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具备高等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选用方式上,拓宽选拔人才渠道;在任职限制上,设定更严底线,如规定曾经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的不得担任监察官。

  其次,严格对监察官的考核。要求按照全面、客观、公正标准,采取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

  再次,注重发挥教育培训基础作用。监察官法着眼形势任务需要,立足打基础、利长远,规定了职前培训制度,并要求对监察官进行政治、理论和业务培训,明确培训机构,突出培训重点,落实培训责任。

  此外,考虑到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离不开理论支撑与指导,监察官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监察学科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监察专业或者开设监察课程,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监察官后备人才,提高监察官的专业能力。

  “加强监察学科建设,能够推动高校研究资源与监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开展更加系统务实的研究,强化理论提升和规律总结,更好指导监察实践,提升监察工作质量水平。”邹开红说。

  规定等级制度加强正规化专业化

  综合考虑相关法规制度,把握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队伍建设的要求,同时体现监察工作和监察人员管理特点,监察官法在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了监察官的等级、称谓以及等级的确定和晋升等内容,建立起监察官等级制度架构。

  “设置监察官等级,并不是要对监察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纪检监察干部依然沿用现有干部管理序列。”邹开红指出,监察官等级是增加的职业称号,目的是加强监察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增强监察官的使命感、责任感、荣誉感。监察官制度意味着责任担当,等级越高、要求越高、责任越大,规范设置监察官等级为压实监察官责任、规范对监察官的管理提供了有力抓手。

  监察官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监察官等级确定的依据,包括职务职级、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等五个方面,实行按期晋升和择优选升相结合的方式,并对提前选升作出规定。

  “这种制度设计将资源向基层倾斜,为基层监察官拓展成长空间。”邹开红说。

  此外,考虑到监察官等级的确定和晋升工作专业性较强,参考其他等级衔级制度的通行做法,监察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监察官的等级设置、确定和晋升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官法将强化对监察官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防止“灯下黑”、提高自身免疫力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监察官法总结提炼现行党内法规、国家法律中对纪检监察干部的要求,吸收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功经验,强调对监察官的严格监督。”童卫东对此作了具体介绍。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监察官法第二条规定,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对监察官的所有监督中,第一位的是党组织的监督。党的领导、党管干部,本身就包含着监督。监察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工作的正确方向。”童卫东说。

  二是在总则中强调监察官应当严格自我约束、接受各方面监督。把加强对监察官的管理和监督明确为重要立法目的,要求监察官严格自我约束,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三是在义务、条件和选用、任免、考核等各章中,将自觉接受监督作为监察官法定义务,严格任职条件和选用标准,明确依法免职的具体情形,规定实行地域回避、任职回避,强化对监察官的考核等,鲜明体现强化监督的理念。

  值得一提的是,监察官法的一大特点是专章规定“监察官的监督和惩戒”,强调监察机关应当规范工作流程,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依法处理对监察官的检举、控告,及时调查处理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等移送的监察官违纪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线索,充分发挥特约监察员监督作用;规定了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和工作回避、保密、离任回避、规范亲属从业等监督措施;规定了监察官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从法律上构筑起对监察官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监察官提高自身免疫力,习惯在受监督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童卫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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