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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金融法治观解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1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丁宇翔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关系问题,强调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推进社会主义中国的国家治理指明了正确的路径。金融治理是通过金融市场的规则、机制和制度,对金融活动进行多元式、合作式、包容式、规范式管理的活动,本质上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站在领导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在多个重要场合就金融治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刻阐述,为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推动金融产业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的实施,提供了根本遵循,由此形成具有恢弘中国气派、鲜明时代精神、显著实践特色的金融法治观。

  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事业的根本保证

  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金融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指出:“做好新形势下金融工作,要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集中统一领导”,这是依宪治国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宏大理论视野中,坚持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包括党领导金融立法、保证金融执法、支持金融司法、带头守法等方面。

  其一,坚持党领导人民制定金融法律。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先后制定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多部金融法律。但是,随着金融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金融产业对金融法律的科学化、精细化要求越来越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中所强调的:“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于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追求科学立法为价值目标,我国先后完成了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多部法律的修订或修正,尤其是在民法典中,对金融担保、融资租赁、保理等金融交易行为进行了科学的制度设计,成为党领导人民进行科学的金融立法的生动实践。

  其二,坚持党保证金融执法。党保证金融执法实质上是党对金融领域行政执法的领导,这一领导不是以党代政,而是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党对金融行政监管的领导。具体而言,党通过强化金融执法理念、锤炼金融执法队伍、纯净金融执法作风、健全金融执法机制等方式来保证金融监管执法的贯彻落实。在此过程中,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不断提高自身驾驭金融工作的能力,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走上依法监管的法治化金融监管道路。

  其三,坚持党支持金融司法。党支持金融司法的实质是党对金融司法的领导,党通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确保金融司法工作始终在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上前进。在上海、北京先后设立金融法院,是党中央支持金融司法的重大实践,这为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坚持党支持金融司法,还应注重发挥金融司法机关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在党组的直接领导下更好地贯彻落实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宪法原则。

  其四,坚持党带头遵守金融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而全民守法的关键是执政党带头遵守法律。金融法律的实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党在金融领域的主张,党带头遵守金融法律,实际是在贯彻落实其自身主张,二者具有天然的一致性。为此,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金融法治观念,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也必须用好手中的金融立法、金融监管和金融司法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最终形成全民遵守金融法律,共创金融法治的良好局面。

  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惠金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建设的政治底色

  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根本立场,社会主义法治的终极目标也是为了实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普惠金融正是在金融领域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实验田。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普惠金融的重要性。2020年7月在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时,他曾指出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发展普惠金融”。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他也强调:“要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和偏远地区的金融服务。”从法理上看,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惠金融,实际上就是坚持人民在金融法治中的主体价值和中心地位,就是把体现人民利益、维护人民权益作为金融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建设的政治底色。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逻辑前提,发展以人民为中心的普惠金融,需要强调以下两方面的法治要求。

  一方面,从市场的角度,应强调普惠金融各主体的法治化参与。法治化参与普惠金融需要坚守普惠金融各参与主体的基本权利义务边界,做到普惠但不根本损利。不能要求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损害基本权利的情况下提供金融服务,比如,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就不应要求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约定,可以将贷款资金用于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将普惠金融界定为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规划》还将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作为当前我国普惠金融的重点服务对象。由此可见,普惠金融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这里的“公益性”,是在承认普惠金融服务提供者和接受者基本权利义务边界基础上的“公益性”。在发展普惠金融,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贫困地区,满足小微企业和贫困农户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需要大力弘扬守信践诺的契约精神,彰显普惠金融的法治面相。

  另一方面,从监管的角度,应强调普惠金融的法治化治理。普惠金融是一项系统工程,参与的主体非常广泛,涉及的金融业态非常丰富,需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以良法善治保护新业态新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其中,有两个趋势值得关注。其一是普惠金融的规则化考核激励。我国已经围绕小微企业、农户、贫困户等重点领域建立了规则化的考核激励机制。比如,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就为推动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在规则之治的轨道上提供了很好的范本。其二是普惠金融的规则化融资支持。为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向小微企业延伸,中国证监会修订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强化对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和自律。以注册制实施为契机,优化了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改革了新三板发行融资制度,引入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机制。精选层的设立和转板上市制度的推行,使得精选层挂牌一年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可以直接转板上市,这为小微企业持续发展壮大打通了上升渠道。

  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安全的永恒主题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非常关注的问题。在2017年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他曾指出:“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着力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着力完善金融安全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在2019年的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他又强调:“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这为我们深入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安全提供了根本的指针。

  一方面,金融风险防范事关金融法治建设的成败。金融法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法治建设的稳步推进需要以稳定有效的金融安全秩序为基础。大凡金融安全体系崩塌,系统性金融风险出现的时候,就是金融法治遭到破坏的时候;而金融安全防范体系健全,金融稳定发展的时候,也往往是金融法治昌明的时候。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金融业保持快速发展,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服务普惠性增强,金融改革有序推进,金融体系不断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和金融双向开放取得新进展,金融监管得到改进,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能力增强。”(《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因此,这一时期也是我国金融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时期。以此为基础,未来的金融风险防范将作为金融改革发展的一部分,继续沿着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稳步推进。

  另一方面,金融法治的健全和完善将从根本上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谈到雅典法律与金融时,著名金融史学家威廉·戈兹曼曾在其《千年金融史》中指出,雅典的法律体制可被认为是一种金融技术。这一论断不独在雅典法律体制下,在其他很多场合也是成立的。作为一种金融技术的法律制度,尤其是金融法律制度,其自身的发展完善,也意味着金融技术的发展完善。而金融技术的发展完善,本身就会提升金融风险防范能力和水平。因此,从根本上讲,金融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最终会极大地促进金融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提升。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金融法治和金融调控体系日趋完善,银行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高,财政赤字和负债率低,可动用的法治手段也越来越多。尤其是《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统一执法的强化,证券法的大幅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的颁行,《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及落实,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前置程序的缓和乃至取消等一系列法治组合拳,为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也成为我国今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法治保障。

  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实践的重要抓手

  早在2013年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继续加强国际金融市场监管,使金融体系真正依靠、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在201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他又强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的天职,是金融的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于近年来经济运行“脱实向虚”问题的深刻思考。由于金融的资本积累、资源配置、调解经济、反映经济等功能的发挥,归根结底建立在实体经济部门的生产之上。因此,实体经济才是金融的物质基础和本源。在推进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建设实践中,必须牢牢抓住“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这一关键,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实践的实质性和有效性。

  其一,用法治手段强化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科技创新是实体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大有可为。2019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新设科创板,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授权范围内,于科创板试点注册制改革,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直接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同时,中国证监会也通过修订《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创新企业,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科创企业、中小企业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服务科技创新。

  其二,用法治手段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企业融资成本高是制约我国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在2018年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优先解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甚至融不到资问题,同时逐步降低融资成本。”为此,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剑指高昂的融资成本;证券法的修订,显著降低了企业上市门槛,放宽了融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也修改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通过司法审判控制社会融资规模,让其合理增长,推动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

  其三,用法治手段促进消费金融。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必须进一步强化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在此过程中,用好用足法治资源,是促进消费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证。一方面,需要强化对金融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法治化教育,让所有金融交易行为、金融消费双方,都能遵守金融交易规则,培养合法合规的金融交易和金融消费习惯。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对金融消费的保护和救济。构建有利金融交易、金融消费保护的仲裁、调解、审判机制,尤其是要发挥好金融法院的保护作用,为消费金融促进实体经济贡献法治力量。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发展的外在动力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充分暴露出国际金融治理体制机制在应对金融风险挑战方面的羸弱和无力。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全球视角上,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思考的基础上,提出全球经济金融治理的重大命题。2013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稳步推进国际经济金融体系改革,完善全球治理机制。”2016年的二十国集团工商峰会上,他又指出:“全球经济治理重点要共同构建公正高效的全球金融治理格局,维护世界经济稳定大局。”在2019年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他再次强调:“扩大金融高水平双向开放,提高开放条件下经济金融管理能力和防控风险能力,提高参与国际金融治理能力。”从发展的视角看,积极参与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将为我们推动社会主义金融法治建设提供强大的外在动力。

  其一,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将倒逼我国金融法治化进一步提升。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以来,我国参与国际金融治理的步伐逐渐加快,金融业的对外开放稳步推进,这对我国金融业发展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中国政府直面压力,主动对标国际金融治理规则,分别修订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发布《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进一步优化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了外资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空间,取消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外资股比限制,使得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能得到平等的国民待遇,可以在竞争中性的制度环境下开展经营活动和市场竞争,为其在华开展业务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二,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将提升我国在全球金融法治格局中的话语权。随着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深度和广度的提升,中国在全球金融法治格局中的话语权逐渐凸显。2016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式批准人民币成为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里的第五种货币,人民币国际化取得实质性进展,一定程度上对不公平的单极化货币体系形成有力挑战。与金砖国家共同建立的“新开发银行”以及中国倡议设立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对发达国家主导的传统全球金融组织体系和秩序形成冲击,有利于构建更为公正和衡平的国际金融法治格局。“建设公平公正、包容有序的国际金融体系,提高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代表性和发言权”(《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越来越成为现实。

  其三,积极参与全球金融治理,将更好地保护中国企业和投资者在跨境投融资中的合法权益。中国的跨境金融实践,将进一步推动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2014年以来,“熊猫债券”的发行,意味着我国债券市场向境外发行人开放;2018年沪伦通规则的落地,意味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可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如此等等的实践,将推动我国进一步制定与国际惯例相符的跨境金融规则,积累更多的跨境投融资经验,并推动我国在金融纠纷解决领域“长臂管辖”规则和反制裁规则的健全和完善,最终将极大地提升我国对跨境投融资的保护水平。

  (作者单位:北京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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