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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还是投资如何分辨,这个案例说清楚了……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01]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通讯员 徐妍 冯琳
  当事人通过他人将7万元存放在房地产公司处挣利息,归还一部分后对方出具借条,那么,双方之间到底是借贷关系还是投资理财行为呢?北京平谷法院法官通过相关案例,对此进行解读。
  王某和孙某于2013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王某交付给孙某7万元现金。孙某将这7万元放在房地产公司。孙某曾经给付过王某利息。后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孙某放在地产公司的资金无法取回。王某多次向孙某催要还款,后孙某曾自己筹钱支付给王某2.3万元。2017年10月1日,孙某向王某出具借条,载明今向王某借款4.7万元。现王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孙某偿还借款4.7万元。
  但孙某不同意王某的诉求,其认为王某是为了挣利息才将钱给自己放到开发商处,属于定向投资理财,钱应该由开发商还。而王某坚持认为,涉案款项是自己借给孙某的,孙某应该归还借款。
  北京平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虽然孙某称赔偿主体应当是房地产公司,但结合双方借条、庭审中的述称以及中间人证言、证据,可以看出孙某以自己名义在房地产公司投资,其中一项资金来源系从王某处筹集,故王某和孙某成立借贷关系,应当由孙某偿还借款。故对王某要求孙某偿还借款4.7万元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投资本身有自负盈亏的风险,其与借贷最核心的区别在于是否与资金接收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投资回报或亏损金额都是不确定的,而借款则无论借款人盈亏与否,出借人都能收到固定的利息回报。因此对于无论盈亏都能享受固定回报且不承担任何风险的情形,不是投资而是借贷。
  就本案而言,无论王某和孙某,都认为涉案款项应该归还,只是双方争议在于还款主体,且从孙某提供的证据看,房地产公司也和孙某确认了债权,王某和孙某并不承担投资风险,而是享受固定收益,因此,涉案纠纷是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孙某所言的定向投资理财。王某将钱给孙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孙某是代房地产公司收取借款,而且从孙某提交的证据看,孙某从王某这筹集资金并以自己名义给付房地产公司融资款项,同时孙某向王某出具欠条,视为双方通过该方式对双方间利益进行调整并确定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故综上,可认为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孙某应返还王某未还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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