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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马入境后生病死亡引纠纷,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本站发表时间:[2023-09-15]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董振杰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活体马进出口委托合同纠纷案,买家杨某因其从荷兰进口的马匹在运输过程中发病死亡而将代理商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代理商赔偿因马匹死亡导致的经济损失,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审理了该案,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为参与马术赛事花费十万欧元从国外购买了一匹温血骟马,并委托某专业代理商提供进口代理服务,双方约定由代理商负责代理租赁临时隔离场,办理进口许可证,与国外发货商协调安排国外隔离检疫、国际运输、马匹进口报关、报检、国内隔离检疫等。
  该马匹离开荷兰入境上海后尚未见异常,运输至北京后开始出现咳嗽、脱水、食欲废绝、精神沉郁等症状,随车兽医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并为之治疗,但后续马匹反复发烧,状态恶化,最终死亡。尸体解剖报告显示该马匹因急腹症及胸膜肺炎导致器官、循环衰竭而死。
  杨某认为,马匹落地中国后,代理商未给剃过毛的马匹穿马衣致使马匹受冻生病发烧,同时又轻视马匹的病情,没有及时派人进行治疗和照顾,在马匹治疗过程中存在重大的疏忽和过错,导致马匹病情加重,终因胸膜肺炎死亡。她还认为,委托协议中约定代理商对马匹交付给杨某前出现生病或死亡等情形免责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请求法院判决代理商赔偿其因马匹死亡所受经济损失合计100余万元人民币。
  代理商辩称,根据委托协议,在隔离期间及隔离场所、检疫期间、国内国外运输途中马匹因疾病、死亡造成的损失均由杨某承担;代理商没有提供马衣的合同义务,但仍然超义务地及时为马匹穿上马衣,因运输规则限制在马匹进入机舱后才将马衣脱下;杨某隐瞒了马匹曾经在腹部、胸部做过手术的事实,而马匹死亡的肺部炎症正是由其手术基础病导致的,与是否穿马衣无关;马匹落地后有随车医生看护,从发病到治疗的过程均安排代理商的工作人员照顾,且代理商已及时告知杨某马匹病情,因此对马匹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北京四中院认为,本案所涉进口活体动物马匹系从荷兰王国进口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未对适用法律作出约定,故而应适用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中国法律审理。
  关于协议书中的相关免责条款是否构成格式条款,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合同是代理商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亦不能证明代理商在签约过程中拒绝就相关条款进行磋商,此外,杨某未能证明代理商在交易中具有缔约优势且利用了这种优势,仅以合同由一方制作或者提供且存在责任免除条款就否定其效力于法有悖,故该部分条款不构成格式条款。
  关于马匹的死亡原因认定,该马匹死前患有胸膜肺炎,但胸膜肺炎是马匹未穿马衣而受凉感冒所致,还是马匹因手术基础病引发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明确,故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判断,但杨某不能证明马匹因一天未穿马衣而导致患病的后果,代理商亦不能证明马匹因手术基础病而引发胸膜肺炎,因此法院对双方的相关意见均不采信。此外,杨某未能证明代理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也未能证明代理商对马匹死亡存在过错,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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