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得到依法惩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执法司法理念、社会治理能力也在与时俱进,同时,在醉驾案件办理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意见进一步规范统一了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司法标准,从宽严相济中迈出了我国轻罪治理新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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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宽严相济,实现罚当其罪
(一)醉驾从宽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1、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2、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3、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4、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5、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不得已驾驶机动车,构成紧急避险的,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二)醉驾从重处罚情形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3、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4、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5、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6、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7、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8、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9、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10、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11、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12、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13、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14、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5、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三)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在坚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醉驾标准的基础上,《意见》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采取列举模式,明确了醉驾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宽处理、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刑事司法理念,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推进轻罪治理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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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理机制,兼顾公正与效率
符合下列条件的醉驾案件,一般应当适用快速办理机制:
1、现场查获,未造成交通事故的;
2、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没有争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
4、不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醉驾案件案情不复杂,适用法律方面相对明确。在明确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范围的前提下,《意见》进一步作出了简化取保候审办案手续、缓刑可以不进行调查评估、简化法律文书制作等规定,建立健全了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做到简程序不减权利,实现案件优质高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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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综合治理,预防与惩治并重
1、加强普法宣传。积极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开展普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网络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培养规则意识,养成守法习惯。
2、加强协同治理。充分运用司法建议、检察建议、提示函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加强本单位人员教育管理,加大驾驶培训环节安全驾驶教育,规范代驾行业发展,加强餐饮、娱乐等涉酒场所管理,加大警示提醒力度。
3、加强教育改造。根据醉驾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教育,增强其悔罪意识、法治观念,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酒驾醉驾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遏制酒后驾车应从源头把关,预防为先,通过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酒驾醉驾的危险性,让“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逐步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理性选择和自觉行动,同时也应明确《意见》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对酒驾的放纵,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仍会作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的依据,并在一定情形下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