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近年来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也是全球网络空间治理面临的共同难题。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印发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8月1日起施行,这也是我国首部针对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专门性立法。那么,新规有哪些亮点?又将如何精准惩治“按键伤人”呢?
亮点1
严禁借网暴推广引流
公众人物王某偶然发现,网民李某在其微博上搬运、转载了一篇关于王某学术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内容的文章,引发了6372次转载、2.2万余条评论以及66万次点赞,涉案话题一度登上当日微博热搜榜。而李某的微博共有400多万名粉丝关注,被认证为“微博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知名娱乐博主”。王某认为,李某未经核实发布虚假不实信息造谣、抹黑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发布的内容真实性缺乏客观依据,其通过“微博大V”账号发布文章,同时利用加带微博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扩散,却未对文章中带有贬损诽谤的内容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被认定为利用网络关注度及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引流吸粉、以谣谋利的恶意营销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有的网络自媒体账号拥有一定影响力,其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社会影响大等特点,相较于普通民众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更应审慎使用其影响力。若为博取流量、增加粉丝、攫取经济利益,而随意传播谣言、有害信息、虚假消息,不仅严重误导公众,还增加了谣言治理的难度和成本,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网络暴力可以从内容和规模两个层面来认识。从内容层面来看,对于特定主体具有明显而强烈的攻击性,根据《规定》的界定,既包括具有违法属性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的信息内容,也包括“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极易带来侵害后果的不良信息内容。从规模层面来看,这些信息内容在“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状态下,相对于偶发的单条或者零散信息,具有明显而强烈的侵害属性。
《规定》从“禁止”“防范和抵制”两个层级规定了涉网络暴力信息的行为边界,明确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如第十条不仅明确“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均属禁止范围和治理对象,还特别禁止了“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行为。
《规定》还确立了一套系统化的法律追责机制,以强化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约束和制裁,界定了网络暴力行为的法律后果,涵盖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及刑事责任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网络暴力行为,强调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针对组织、煽动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或者利用网络暴力事件进行恶意营销炒作的组织和个人,明确要求依法从重处罚。该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体现了国家对网络暴力行为采取零容忍政策的坚定立场,有效遏制潜在的违法行为,也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利于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亮点2
有投诉举报平台方应快处
吴某在一个近千人的社交平台群组中使用污秽言辞侮辱微博大V谷某,谷某随后向该社交平台运营方B公司的法务邮箱发送了律师函,请求封禁、解散群,并对相关内容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方式处理。但两个月时间未得到回应,谷某提起诉讼,B公司在一个月后关闭了该群聊。谷某认为,B公司在经自己告知后仍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群成员为995人的社交平台群组中多次对谷某进行言语攻击,使用污秽言辞等侮辱性词汇,对其社会评价和心理感受造成了负面影响,侵害了谷某的名誉权。而B公司未及时处理侵权内容,应与吴某就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依法予以支持谷某诉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B公司与吴某向谷某赔礼道歉,同时吴某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B公司在5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解读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升治理效率。
随着互联网的迭代和普及,网络社交平台已经成为人们社会交往的“第二空间”。网络社交平台的主办者不仅向网络用户提供网络服务,更应当肩负管理职责,发现不良信息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空间的良好秩序。
《规定》第八条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
《规定》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的管理,对以评论、回复、留言、弹幕、点赞等方式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关闭评论、停止提供相关服务等处置措施;应当加强对网络论坛社区和网络群组的管理,禁止用户在版块、词条、超话、群组等环节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禁止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方式创建含有网络暴力信息的论坛社区和群组账号。网络论坛社区、网络群组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发现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限制发言、移出群组等管理措施。
为增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效能,《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主体责任,提出构建快速响应机制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设立专项投诉举报渠道,须确保在既定时间范围内对用户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响应与处理。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构成严重侵权的网络暴力信息,平台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屏蔽或断开信息链接,以防止其进一步扩散。该快速响应机制有利于实现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迅速管控,从而有效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平台的社会公信力。
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完善私信规则,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
亮点3
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暴投诉
一段由5张图片制作的短视频某日在社交平台上疯传。视频中包含有未成年人小甲的肖像、姓名、微信号等个人信息,添加的文字包含造黄谣、招嫖广告等内容。短短一天时间,该视频的浏览量就超过3万次。后小甲发现,是同学小乙委托小丙使用A公司运营的App制作了该视频,并在社交平台发布。小甲报警后,涉案短视频下架。小甲认为,侵权短视频是使用App固定模板制作生成的,运营方A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连带责任,于是将该公司诉至法院。A公司辩称,侵权图片和视频是网络用户上传并制作的,其运营的App仅为用户提供图片制作功能,在检测到侵权信息后,已经采取了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视频指向未成年人,又为涉黄谣言,还涉及小甲的隐私信息,侵权内容显而易见。涉案视频从发布到删除仅一天时间,即已引发了相对较高的网络关注和社会影响程度。这种在短时间飙升的情形,应更易于触发技术监测和响应或人工审查,进而提升网络服务提供者知晓涉案信息的可能性。由于网络传播的瞬时性和广泛性,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一旦遭到侵害难以弥补,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信息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现有证据无法证明A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涉案信息进行了处理。法院最终认定,案件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情形,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应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解读
当前,依法惩治网络暴力和校园欺凌行为是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针对网络暴力侵害未成年人的情况,《规定》明确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则和救助制度。
《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特殊保护的三种情形,主要包括“网络暴力信息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侵犯用户个人隐私的”和“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造成用户人身、财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规定》明确要求,除按面对一般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时应当采取的“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外,还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防护指导和保护救助服务,协助启动防护措施,并向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
在此基础上,《规定》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第二十七条提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行使通知删除网络暴力信息权利的功能、渠道,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防止信息扩散。
此外,《规定》还明确,以技术手段促进网络暴力信息防控与治理,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尖端技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与预警机制;通过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海量数据的高效筛选与深度剖析,从而迅速识别并锁定潜在的网络暴力言论,实现对有害信息的早期预警与即时干预。
这些规定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优先、全面保护的原则,强调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给予他们更为靠前一步的关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亮点4
设立网络媒体的行为边界和义务
某新闻社在其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个账号平台发布了一篇文章,指向主播王某涉嫌虚假宣传销售高档饮品。王某称,从未在直播间作过类似陈述,该新闻媒体报道失实,导致相关新闻被众多媒体转发、评论,严重侵害自己名誉权,于是将该新闻社诉至法院,要求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新闻社表示,发布的文章是针对直播行业带货乱象所作的报道,是舆论监督的媒体行动,并非针对王某,文中表述是根据王某的直播情况,查询互联网信息以及网友言论后撰写形成的,并非失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新闻媒体在公开发布的文章中有相应表述,将使社会公众怀疑王某存在走关系有损交易秩序的行为,并对直播间优惠价格的真实性产生质疑,进而对王某产生负面评价。该新闻社仅以网络素材作为新闻报道的来源,对明显已引发较大争议的内容未尽到必要的调查核实义务,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认定新闻社应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法官解读
《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边界和义务,特别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该条款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约束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相关行为,从关键环节消减网络暴力信息、网络暴力事件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危害。此外,新规还提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明确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从事相关采编发布、转载活动时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