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有些企业直接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让劳动者春节假期和年假连放,或者规定年休假不得跨年度使用,将职工未休年假视作自动放弃,一次性清零。那么,单位能在春节前后统一安排员工休法定年休假吗?单位安排的假期是无薪假能抵扣年休假吗?年休假年底能否清零?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通州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与春节放假有关。
小王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每月工资4000元及奖金补助,工龄已经超过10年。2023年4月小王因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解除了劳动合同,并提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包括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17天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请求,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通州法院。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小王每年应享受年休假10天,共计享有22天应休年假。
科技公司认为,在春节期间,除了法定的休息日外,公司还额外安排了员工休息。2021年,小王除了自行申请的5天年假外,在春节期间休了5天年假,在2022年休了5天年假。且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年假当年不休,过期作废,因此小王无权在2024年再主张前些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科技公司提交了近三年的春节放假通知,《2021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1年春节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3天。《2022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2022年春节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为倒休年假。《2023年春节放假通知》显示,除法定节假日7天外,另外放假5天为停薪休假。小王认可在2021年自行申请了法定年休假5天并获得了公司审批通过,2022年春节期间休了5天带薪年休假,其余不认可。
通州法院审核了科技公司的证据和陈述的理由,2021年春节并未体现出安排职工年休假的意思,2023年春节所安排的假期为停薪休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带薪年休假的要求,故法院对科技公司的上述理由均不予采纳。
就2022年春节的5天年休假,因科技公司在放假通知中明确了安排职工休年假,且小王亦认可该段期间系带薪休息,故法院对该5天构成职工享受年休假的主张予以支持。
对未休的年假能否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过期的问题,通州法院认为,科技公司制定的年假当年不休完逾期不补偿及不保留的规定不仅违反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应休未休年假应予补偿的规定,也免除了单位自身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故应当认定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法院对某科技公司的该部分理由不予采纳。
科技公司未就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其他时间段安排小王休年休假进行举证证实。除了小王2021年自行申请的5天年休假以及2022年春节期间科技公司安排的5天年休假外,法院结合小王的月均工资情况对12天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予以核算。
最终,通州法院一审判决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小王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6日期间12天未休年休假工资7000余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该案双方均未上诉,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