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夏季,全国多地易出现极端强风天气。大风来袭,树木被刮倒砸中车辆,造成损坏,树木所有人或管理人能以“风太大勿怪我”免责吗?下面,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30日,李某将其自有小客车停放在自家小区停车场,该小区和某广场以铁栅栏相隔。当日下午2:50,北京市气象局发布大兴区大风蓝色预警。随后15:31,大风将某广场的大树刮倒,倒下的大树连带铁栅栏砸中李某的小客车,将车辆上部和后部右侧砸伤。事发后,李某对小客车进行修理,共支付维修费18800元。
李某认为被刮倒的大树属于某广场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未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树木进行日常维护,导致树被大风刮倒,物业公司存在责任,故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物业公司辩称大树不属于其公司管理和维护范围,并且当日有极端大风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同时,李某在明知有大风天气的情况下,还将车辆停在树底下,自身亦存在过错。所以,物业公司不同意进行赔偿。
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李某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188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过现场勘验,被大风刮倒的大树位于某广场范围内,属于某广场的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作为倾倒大树的管理人,理应对其服务区域内的树木、道路等尽到充分、合理的管理责任,但物业公司并未履行上述职责。同时,在气象局已发布有大风预警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既未进行巡视、未加固其管理的树木,亦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对事故导致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车辆停放在居住小区规划的停车场内,未违规停车,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综上,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李某车辆维修费18800元。
法官提示
因林木折断、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树木有日常维护责任,如日常巡视、定期修剪、加固记录等。当树木折断或者倾倒造成他人损害时,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履行上述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都会以极端强风天气是天灾,属于不可抗力作为抗辩理由。而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雷电大风天气属于一般的自然现象,气象台会提前发布雷电大风预警,雷电大风天气不属于突发的意外事件,不属于不可预见且不能避免之天气灾害,且天气恶劣致使林木倾倒可能对行人和车辆造成危险或安全隐患,属于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预见且应当预见到的情节,其亦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大风天气致林木倾倒折断并非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当然,作为车主,也应当尽到注意义务。不能忽视警示,违规将车辆停放在绿化带、消防通道等禁止停车区域;如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已经在危险处设置围挡,则不能强行进入。如果车主没有尽到相关注意义务,对车辆损坏存在过错,车主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 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