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26年修订)》已于2026年4月29日公布,将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条例》2007年出台后的首次全面大修,旨在进一步健全行政争议多元化解体系,理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衔接机制,全方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法条原文,解读五大核心修订亮点。
亮点一:扩大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条例》第九条将行政机关作出的失信惩戒措施、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处理行为(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等,纳入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以往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的争议,如今可以优先选择高效、有力的行政复议,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经济成本。这些新增范围也精准回应了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信用惩戒、学位授予、公务员招录等,有效填补了法律救济的空白地带,为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全面的保护。
亮点二:明确行政复议前置情形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并排除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决定全部或者部分不予公开。这一规定有助于统一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复议前置案件的认定标准,消减此类案件的地域认定差异,规范行政机关履行复议前置告知义务,确保复议前置制度真正发挥过滤和化解争议的作用。
亮点三:创新行政复议合并审理
《条例》第四十三条引入行政复议合并审理制度,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合并审理的几种情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多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申请人向同一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这一制度有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了解矛盾纠纷症结、把握复议审理焦点,提升行政复议审理质效,实现行政纠纷一并审理、一并解决。同时,这一制度也减轻了司法机关后续审查的负担,促进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整体协同。
亮点四:强化行政复议全面审查
《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条例》第五十五条进一步对行政决定内容不适当的情形作出规定,包括违背行政管理目的、超过必要限度以及对相同情况的当事人不平等对待等。上述规定有助于压实行政复议机关的裁量监督职责,发挥行政机关的专业管理优势,把合理性问题化解在行政复议阶段,减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审理的同质化问题,充分发挥行政与司法不同系统的优势,实现功能互补。
亮点五:鼓励行政复议机关能动作为
《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促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开展调解工作,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条例》第三十八条则对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自我纠正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程序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使得案件不再满足于程序上的“办结”,而是追求纠纷能否在行政系统内“事了”。通过鼓励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机关主动作为,最大化将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内部、化解在诉讼前端,筑牢行政争议化解主渠道防线。
综合来看,《条例》立足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和实质解纷目标,从多个角度补齐行政复议制度短板。随着配套保障措施的逐步落实,行政复议将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依法行政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为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中国提供坚实支撑。
文/董振杰 通讯员/杨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