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越来越多的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险性及法律后果都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然而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依然有许多人不知道在特定情况下,醉酒驾车可能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在此,检察官对醉酒驾车可能触犯的罪名和有关案例进行梳理,希望广大驾驶员朋友能引以为戒,拒绝酒驾。
危险驾驶罪
案例
王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本市海淀区田村砂石场路口至廖公庄道口段时被交通民警查获,经鉴定,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mg/100ml。王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了危险驾驶罪的几种情形之一,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醉驾行为可能触犯的最常见罪名,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亦规定,有醉酒驾车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罪
案例
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其摩托车的两名乘客受伤,并且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7mg/100ml,一名乘客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一名乘客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李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关联性,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如果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则将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档,最低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则可能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孙某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发生追尾后,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四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一人重伤,孙某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法《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