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类判”是指相同类的案件获得相同或者类似的判决结果,即“类似情况类似处理”,而“类案异判”是指不同法院或者不同法官,对一些相类似的案件,作出大相径庭的判决结果。“类案类判”既是自然正义的要求,也是宪法法治统一原则的体现。
统一裁判标准,强化审判业务指导与典型案例引领。第一,要强化上级法院对下业务指导。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规定,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第二,要强化案例指导制度。我国虽然没有判例制度,但典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指导作用依然不容否认。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确立,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21批112个指导性案例,有力促进了“类案类判”。要进一步深化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确保“类案类判”。第三,要强化智慧法院建设。运用法信系统进行类案智能推送,有效开发审判管理信息平台,建立同类案件查询比较的系统平台,使法官发现并受制于职业群体的“平均理解”,以“平均理解”限制其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实现个案的判决均衡。
实行专业化审判,组建专门化团队进行类型化裁判。法律的统一适用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审判团队,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实现“类案类判”的目标。
规范权力运行,加大案件审判质量管理监督力度。第一,要完善规范合议庭运作。合议庭作为裁判案件的重要审判组织,要严格按照《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案件评议等程序,集思广益,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案件质量;第二,要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团队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相关专业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制度的作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第三,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案件评查制度。对法律适用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布评查通报,促进法官对某一特定法律问题的统一认识。同时,要加强对法官审判绩效考核和错案责任追究;第四,要规范审判权行使。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环节进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权制衡,进一步明晰独任法官、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审判长、庭长、主管院领导、院长的职责权限,细化权利清单,规范权力运行,明确各个工作岗位人员的具体职责规范及工作目标要求,坚决防止审判权的滥用,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