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用卡消费安全快捷的特点受到消费者的青睐,随之而来的信用卡纠纷案件不断攀升。2013年至2018年,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结此类纠纷一审民事案件825件,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归纳分析,发现此类案件主要特点为:
涉案标的额增高。与往年几千元、几万元的诉讼标的额相比,近年来泉山区法院审结的此类案件中个案的标的额逐年增高,甚至出现50万元以上较大金额。
案件信息核实困难。案件审理过程中,许多自然人本人不到场,而是委托他人代为出庭调解,为确保委托手续的真实性,法院必须进行大量核实工作,包括获取当事人的联系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电话告知诉讼事实、询问其与代理人关系、寄送传票等,以防止银行方与担保公司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
出现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情况。有部分案件持卡人提出其并未办理涉案信用卡,至收到法庭寄送的相关材料后始知有人利用其身份证办理信用卡的情况。
为此,笔者建议:
加强、完善信用审查机制。在信用卡发行的过程中,银行对客户信用、偿债能力等因素的审核必须全面、严密。部分银行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审核过于简单,仅进行形式审查。在对申领人的信用进行审查时,不仅要针对申领人自行提供的信用信息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针对某一行业采取集中式业务拓展的情况,还要加强对行业风险的预判。
加强对持卡人的风险提示。在发放信用卡时,银行应当多进行风险提示,同时,告知持卡人避免以出借他人使用为目的申领信用卡,如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相应的法律后果还应当由本人承担,提升客户对个人信用的认知,明了维护个人信用度的重要性。
明确约定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避免持卡人故意变更联系方式、住址,以达到躲避债务的目的,建议在合约中设立单独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条款,对此与持卡人进行特别约定,以便日后无障碍启动诉讼程序,避免损失的继续扩大。
强化业务员责任心。应严格业务员的提示及说明义务。各类信用卡合约都是银行自己拟制的,在法律上来说,其性质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其中对持卡人权利、义务的约定除应采用突出字体显示义务,还应当要求业务员在持卡人办理信用卡时给予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改变奖惩机制,不以发卡率的高低作为评判业绩好坏的唯一标准,以降低业务员随意发卡带来的经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