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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开庭 哪些因素影响审理

本站发表时间:[2019-09-2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胜利

  刑事二审程序不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同时也是对一审法院不可或缺的监督,对于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作用突出。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而言,开庭审理是最理想的审理方式。然而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仍存在影响因素。

  制约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因素,首先是关于二审开庭的范围不够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对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并不明确。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到底如何界定才能与我国司法现状改革的步调更为协调,需要进一步思考。其次是司法资源不足是阻碍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因素。相较于书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如办案人员和经费均要增加,技术保障要增强,审判周期会延长。实践中,被告人大多数被分散羁押于县(区)级看守所,法官出于安全因素的考量,多数都会到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审理,开庭的路途、时间成本是高昂的。此外,一些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则多需要抽调警用力量完成。如何应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常态化与其所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不匹配的矛盾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因此,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制度的完善有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开庭范围。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下列案件应当归入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对于上诉人虽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此类案件开庭审理,尤其是对可能改判无罪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全面展开质证;或是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鉴于公众对这类案件的关注较高,开庭审理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落实重点审理,简化庭审方式。在司法资源紧张,案件数量激增,法官数量有限的现实矛盾下,二审庭审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处理。二审法院应当以适当而又有效的方式主导诉讼进程,重点审理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尽可能提高二审的效率。

  三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探索多样性审理方式。探索多样性的审理方式是应对和化解这种司法资源紧张的有力之举。近年来在实践中开始适用远程视频方式提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紧张问题,更重要的是节约了出差所耗费的时间资

  刑事二审程序不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同时也是对一审法院不可或缺的监督,对于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作用突出。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而言,开庭审理是最理想的审理方式。然而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仍存在影响因素。

  制约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因素,首先是关于二审开庭的范围不够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对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并不明确。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到底如何界定才能与我国司法现状改革的步调更为协调,需要进一步思考。其次是司法资源不足是阻碍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因素。相较于书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如办案人员和经费均要增加,技术保障要增强,审判周期会延长。实践中,被告人大多数被分散羁押于县(区)级看守所,法官出于安全因素的考量,多数都会到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审理,开庭的路途、时间成本是高昂的。此外,一些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则多需要抽调警用力量完成。如何应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常态化与其所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不匹配的矛盾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因此,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制度的完善

  刑事二审程序不仅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任,同时也是对一审法院不可或缺的监督,对于实现刑事审判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作用突出。从诉讼程序的公正性而言,开庭审理是最理想的审理方式。然而实践中刑事二审开庭仍存在影响因素。

  制约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的因素,首先是关于二审开庭的范围不够明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对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界定并不明确。二审案件的开庭范围到底如何界定才能与我国司法现状改革的步调更为协调,需要进一步思考。其次是司法资源不足是阻碍二审开庭审理案件的重要因素。相较于书面审理,刑事二审案件开庭需要耗费更多的司法资源,如办案人员和经费均要增加,技术保障要增强,审判周期会延长。实践中,被告人大多数被分散羁押于县(区)级看守所,法官出于安全因素的考量,多数都会到被告人羁押地开庭审理,开庭的路途、时间成本是高昂的。此外,一些被告人人数众多的案件,则多需要抽调警用力量完成。如何应对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常态化与其所要求投入的司法资源不匹配的矛盾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问题。

  因此,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制度的完善有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开庭范围。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下列案件应当归入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对于上诉人虽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此类案件开庭审理,尤其是对可能改判无罪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全面展开质证;或是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鉴于公众对这类案件的关注较高,开庭审理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落实重点审理,简化庭审方式。在司法资源紧张,案件数量激增,法官数量有限的现实矛盾下,二审庭审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处理。二审法院应当以适当而又有效的方式主导诉讼进程,重点审理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尽可能提高二审的效率。

  三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探索多样性审理方式。探索多样性的审理方式是应对和化解这种司法资源紧张的有力之举。近年来在实践中开始适用远程视频方式提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紧张问题,更重要的是节约了出差所耗费的时间资源。我们也可以在庭审中引入这种视频技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从而克服诉讼主体的空间距离问题,避免诉讼因时间地域的制约而拖延。

  四是加强上诉案件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但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庭检察员的职责,实践中检察院内部的考评指标也未包括对检察人员出席上诉案件庭审的考核,导致出庭检察员在思想上不重视配合出庭。因此,明确并加强上诉案件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对于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

有如下建议。

  一是明确开庭范围。明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四项中“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的范围。下列案件应当归入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案件的范围:对于上诉人虽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但对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从而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此类案件开庭审理,尤其是对可能改判无罪的上诉案件开庭审理,更有利于控辩双方全面展开质证;或是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鉴于公众对这类案件的关注较高,开庭审理有助于消除公众疑虑,提升司法公信力。

  二是落实重点审理,简化庭审方式。在司法资源紧张,案件数量激增,法官数量有限的现实矛盾下,二审庭审可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有针对性的处理。二审法院应当以适当而又有效的方式主导诉讼进程,重点审理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尽可能提高二审的效率。

  三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探索多样性审理方式。探索多样性的审理方式是应对和化解这种司法资源紧张的有力之举。近年来在实践中开始适用远程视频方式提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人力、物力、财力的紧张问题,更重要的是节约了出差所耗费的时间资源。我们也可以在庭审中引入这种视频技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从而克服诉讼主体的空间距离问题,避免诉讼因时间地域的制约而拖延。

  四是加强上诉案件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但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庭检察员的职责,实践中检察院内部的考评指标也未包括对检察人员出席上诉案件庭审的考核,导致出庭检察员在思想上不重视配合出庭。因此,明确并加强上诉案件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对于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

源。我们也可以在庭审中引入这种视频技术,通过远程视频开庭审理,从而克服诉讼主体的空间距离问题,避免诉讼因时间地域的制约而拖延。

  四是加强上诉案件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二审庭审。但同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出庭检察员的职责,实践中检察院内部的考评指标也未包括对检察人员出席上诉案件庭审的考核,导致出庭检察员在思想上不重视配合出庭。因此,明确并加强上诉案件中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对于上诉案件开庭审理的意义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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