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由检察机关对刑事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司法制度。特别是随着“派驻+巡回”检察模式的深入推进,对于减刑、假释等刑事执行工作的监督更加高效、有力。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立及其运作,对于保证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保证法律法规的准确执行,对于促进刑事执行中的公平正义等,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新时代,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要认真思考如何进一步促进刑事执行工作的公平性,促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科学化,应当重视相关理论研究,通过有效的理论研究促进实务工作的科学发展。
首先是评估研究。要科学评估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在促进刑事执行工作中发挥的积极效果。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随着依法治国观念的深入人心,监狱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罪犯的权利意识也有很大发展。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对于刑事执行工作进一步发挥促进作用的着力点在哪里,对发挥作用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怎样的新要求,等等,都需要进行科学的评估研究。通过这样的评估研究,不仅可以了解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总体效果,而且也可以发现影响总体效果发挥的观念问题、制度问题和实践问题,有利于深入认识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价值作用,找到改进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准确途径。
其次是比较研究。通过中外比较研究,充分了解国际社会中刑事执行工作与刑事执行监督的情况,了解其他国家刑事执行工作有效进行的经验,从中获得启发,找到可以借鉴的信息。根据笔者了解,还没有发现与我国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完全相同的制度设计,类似的制度可能是英国的首席监狱督察员制度。该督察员不常驻在某个监狱,而是对问题突出的监狱进行专门视察,然后写出内容十分详尽的报告,其中既有问题描述和原因分析,也有如何改进和预防的具体建议。报告提交给内政大臣后,内政大臣要求所有的监狱进行整改。不过,与我国的刑事执行检察制度不同的是,督察员机构和监狱同属于一个系统。我们也应当研究这类机构顺利开展工作的经验,探讨是否有可以借鉴的内容。
最后是改革研究。要研究如何通过合理的改革做好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人少事多是刑事执行检察官面临的持久性问题,数量很少的刑事执行检察官要面对数量众多的刑事执行工作者(监狱工作者)及其工作对象(罪犯),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考虑通过使用人工智能等技术性的工作技术改革、变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等工作方式改革,努力提高刑事执行检察效率。同时,要科学选择重点领域如违法减刑和假释等问题进行刑事执行检察,只有这样,才能把有限的人力资源聚焦使用于最需要进行检察的工作上,以期取得良好监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