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19年上半年,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行政案件1356件,上诉率为45.04%,再审审查率为34.56%,二审及再审发回、改判、变更率为1.57%,案件指标“两高一低”现象明显,此类案件的处理具体来看存在以下几方面矛盾。
当事人热情与诉讼能力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会告”的问题仍然突出。2015年以来,三门峡市两级法院因被告不适格、诉求不明确、超期限、不属于诉讼范围等为由裁定驳回的案件有558件,占比案件总量的25.29%,而同期民事案件裁驳率仅为6.12%。
期待利益、委托成本与受理费用的矛盾。低廉的受理费用导致上诉、申诉,变换对象再诉成为部分群众寻求与行政机关沟通对话,甚至向行政机关施压的手段。行政案件多由外地律师“包干”代理且诉讼费高昂,故当事人“穷尽”诉讼,追究“期待利益”,案件沟通、协调难度大。
司法救济与社会救济的矛盾。行政审判不是解决官民矛盾的“万金油”,但因 “官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单一,导致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寻求对话平台。行政机关缺乏主动化解意识,导致行政诉讼成为另一种形式的“信访办”。异地管辖制度下,存在法官沟通协调意识不强、沟通协调不畅的问题,纠纷实质化解率低。
司法审查和行政机关自由裁量之间的矛盾。行政审判系通过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间接地为当事人设定权利、义务,而当事人往往诉求一次性解决问题,故部分当事人即使胜诉仍坚持不断上诉、申诉,
为此,三门峡中院建议:
发挥“立案审查”的作用,提高“诉”的质量。规定对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群体性诉讼,明确只立一案,减轻当事人诉累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明确滥诉的界定标准,避免当事人频繁诉讼。将立案审查率、指令立案率作为考核立案审查质效的指标,督促立案审查发挥更大作用。
适当提高诉讼成本,助力矛盾实质化解。借鉴民事诉讼收费的经验,逐渐完善行政诉讼收费办法,如提高固定收费标准并确定按照诉讼标的额比例收费的办法,对于滥诉的不予退还受理费用。行政机关应畅通本地律师代理的渠道,借鉴“司法援助”的成功经验,让人民群众“诉讼能力”不足的问题解决在当地,纠纷化解在当地。
畅通“官民”沟通渠道,巧用外力化解“官民”矛盾。借鉴民事多元纠纷化解机制经验,发挥工会、妇联、学校、乡镇、自治组织和政法委、综治办对“官民纠纷”的协调作用,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社会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衔接的行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实行属地管辖,强化府院沟通。政府要将“涉诉指标”作为行政机关的考评内容,督促府院良性互动。同时,把府院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诉中协调、判后沟通作为“府院联动”化解行政争议的重点工作,做好机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