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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

本站发表时间:[2019-11-2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燕永辉 曾谛

  近日,两高三部印发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保障我国刑事司法稳健运行的有效手段,能够自上而下促进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结构性变化,是建立宽容和缓、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的有益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首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有效惩治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手段。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对于人权的司法保护。此次,两高三部出台的指导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意见指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进行区分区别对待,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办案原则和办案方式。犯罪人自愿真诚悔罪的,其社会危害性较拒不认罪的犯罪人相对轻微。能够反映出其悔罪心理,表明其特殊预防必要性的降低,从而达到其刑罚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对人权保障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的人权司法保护,是我国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深化,人权司法保护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会向犯罪人出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书面进行权利告知。部分侦查机关还在羁押场所针对未决羁押人员进行认罪认罚从宽政策的宣传,确立值班律师制度,为被追诉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保证被追诉人的辩护权,确保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正当性。

  其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有效举措。

  刑事诉讼的两大重要价值:一是公正,二是效率。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不仅能够实现实体正义,而且能够有效提高司法效率。能够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向复杂、重大疑难和有争议的社会热点案件倾斜,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当前案多人少的背景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对案件进行分流。针对于犯罪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案件程序上从简: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极大地减轻了司法机关的办案压力。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案件的调查取证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口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鼓励犯罪人积极认罪认罚从而获取与案件有关的线索信息,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针对不愿意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犯罪人,侦查机关通过实体上从宽鼓励犯罪人积极交代犯罪事实,争取宽大处理。意见明确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也即所有案件在刑事司法全过程都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既有利于提高司法资源的使用效率,也能够从制度上促使犯罪人真诚悔罪,能够实现刑事司法的多重价值。

  最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保障。

  认罪认罚制度通过被追诉人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赔款的情节考量,从而在诉讼程序和实体上予以体现。针对于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被追诉人真诚悔过,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工作,这表明行为人已有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不大、再犯可能性较小,不再有通过严厉刑罚来实现矫正效果的现实需要。通过从宽的激励措施,强化行为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知,从而减轻其再犯可能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罚轻缓化这一趋势的制度体现,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罚宽宥、人道的精神,有利于充分发挥法律的感化效应,鼓励犯罪人悔过自新,强化刑罚教育改造效果,也有助于改变普通民众对严刑峻法的过度依赖,破除“刑罚万能”观念,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新时期党中央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重要手段。我们要认真学习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领悟意见的价值取向,维护法治权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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