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犯罪是“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该问题早已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着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和基层政权的建设发展。2018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扫黑除恶的理论与实践》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刑法学博士张子豪所著。全文分为十三个章节,分别对黑恶势力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与比较;对我国黑恶势力的发展历史以及三次扫(打)黑除恶整治行动进行了回顾与总结;对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工作中的定位进行了分析;作者以黑恶势力犯罪的侦查工作为切入点,结合域外有组织犯罪的侦防措施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还分析了黑恶案件的检察应对与辩护代理问题;在明确“扫黑除恶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上,针对黑恶案件的庭审以及法官角色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黑恶势力犯罪认定问题、预防与治理问题进行了阐述。书的最后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疑难案件参考进行了归纳整理。
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是稳定社会治安的重要途径,也是净化经济社会环境、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现实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秩序的迫切需求。由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其涉案范围广、涉案人员多,涉及的具体罪名庞杂,所以无论是个案的准确定性,抑或是整体案件办理工作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适用与宏观把握,都相比一般刑事案件来说都更为复杂。该书有以下特点:
整体研究 务实探索
在研究黑恶势力犯罪问题上,作者没有局限于某一点或是将问题割裂开来,而是将类型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宏观、整体性的分析,从侦、控、辩、审以及社会治理等层面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务实的研究与探索。
对公安机关办理黑恶犯罪案件工作,作者提出了更新执法理念、改变侦查模式、提升取证能力以及加强精细化管理的建议。认为检察院要通过检查监督实质化、证据审查客观化、繁简分流科学化、庭审技巧职业化的“四化”应对黑恶案件。作者通过刑事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与刑事庭审以繁简分流为必要的递进式逻辑关系,强调扫黑除恶必须以庭审为中心,以刑法机能与刑事诉讼目的为切入点,提出了法官能力建设的具体内容,即庭审驾驭能力、证据审查判断能力、说服撮合能力以及文书撰写能力。同时认为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也应尽职尽责,树立大局意识。
个别地区存在的黑恶势力与社会治理、内部监管、文化导向、政策实行不力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部分黑恶案件中,受害者对黑恶势力的畏惧,旁观者对不法现象的冷漠,使得黑恶势力者愈发地胆大妄为。作者对黑恶犯罪案件所涉及不同层面、部门、人群的建议,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疑难案件参考的归纳整理,使得该书具有较强的实操性。这些研究与探索是针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但也是对国家社会治理现代化、司法工作优化改革、律师队伍管理建设等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严格定义 理清逻辑
该书指出“黑恶势力”一词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法概念,而是作为一种政策性的用语出现在社会学的范畴当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团伙在概念上有一定区别,但两者有着内涵或外延上的包含或重合,恶势力团伙可以看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是还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程度但有向其发展的趋势的违法犯罪组织,从实质的角度理解,打击“黑恶势力”就是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恶果及其幼苗的消灭与扼杀。
作者在考察黑恶势力犯罪发展变化的历史阶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黑恶势力的经济、社会、立法、文化成因,回顾了2000年、2006年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及黑恶势力犯罪立法所历经的地方立法、立法草创、正式立法、法律解释、刑事政策、立法修正六个阶段,结合当前,凸显出扫黑除恶重视程度更高、打击重点不同、着眼点与结合点不同、严格依法要求更高、打击范围更广的新特点与新变化以及对黑恶势力司法认定的严格要求。考虑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所涉法律关系较复杂,所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黑恶势力”要准确认定,既不能“降格”,也不能“拔高”。明确黑恶势力的“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且排列有顺序,以及“四个特征”中的非法控制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和根本属性。
正确、准确的认识事物,必须遵循它的发展规律以及人本身的认识规律,同时必须规范对事物概念及其解释限度的把握。该书的行文结构、逻辑模式以及对一些问题的解读,体现出作者良好的知识素养与严谨的学术态度。
学科综合 防治为本
钱穆先生说过:“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 必须消除亚文化对社会主流文化的侵蚀,才能解决好黑恶势力犯罪问题。整体的分析离不开个体的研究,黑恶势力犯罪的主体大多在其自身的成长过程中遭遇了各式各样的困境,由于社会发展而引发的社会制度、习俗、文化等变化而最终导致的社会行为规范变化、异化,由于社会行为规范出现部分性的缺失乃至消失,使得对于社会主体的行为限制减少或缺失,从而加大了其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
黑恶势力所输出的亚文化与价值观是病态的、扭曲的,崇尚暴力、金钱与权力,无视法律、规则与道德,持有一种投机取巧、偷奸耍滑和以暴制暴的错误观念。黑恶势力常常会吸纳属于社会隐形的灰色群体的有前科人员、无业游民,使他们失去正确的引导与正常社会生活的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甚至成为惯犯、累犯。黑恶势力诱导、蛊惑还处于人生的萌芽阶段,对事物缺乏正确认识与判断能力的青少年,极大地危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在处理黑恶势力犯罪问题时,必须激发公众的参与,形成社会公众力量对黑恶势力的全面围剿,对黑恶势力犯罪作出迅速反应,对涉黑涉恶的犯罪人形成强有力的心理压制,将潜在的涉黑涉恶人员引导到守法群体之中。
同时,作者也指出对黑恶案件的处理工作,解决的只是形式的犯罪案件,只有对宏观犯罪的治理与预防才能解决实质的犯罪问题。任何犯罪问题的解决根本都在于整体态势的把握与引导,只有形成“处理——治理——预防”的良性循环机制,黑恶势力犯罪问题才能得到真正的解决。还要意识到治理不是一个整套式的规则或活动,而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基础在于协调而非控制,对于公共部门与私人群体都会有所涉及,并且是一种持续性的互动。
扫黑除恶的落脚点在于国家的建设发展以及百姓的安居乐业,本书对“人”本身以及社会文化的关注体现出了浓郁的人文情怀,对问题的思考也没有局限于特定的学科,犯罪学、侦查学、刑法学、法哲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以及社会学等都有所涉及,努力将问题“解剖”得更深入,分析得更透彻。我们必须认识到,打击犯罪是手段与方式,建立健全犯罪的治理预防机制与预防体系,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根本。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发展的原因错综复杂,欲对其根除不可能简单地一刀切,不仅需要党委、政府、司法机关等公权力的多重协作,更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随着时代的发展与进步,我国的社会结构以及利益构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国家的安全和稳定都带来了更新、更高的挑战。党中央始终高度重视社会治理创新,犯罪治理现代化也是对社会治理创新的积极回应。黑恶势力犯罪不仅要狠打,更要扫除干净。
(作者单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