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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保障与海洋经济发展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7]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玫黎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海洋强国作为中国现代化经济体系战略一个组成部分。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要求把检察服务保障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想到做到前面。我国在建设“海洋强国”背景下,检察机关聚焦海洋重点、服务于海洋事业发展,为实现国家海洋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检察机关的重要角色成为一项新举措。

  “卡塔利娜”轮交通肇事案作为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发布消息,依照浙江省高级法院(2017)浙刑辖29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宁波海事法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宁波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二副艾伦·门多萨·塔布雷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同年8月21日宁波海事法院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艾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专属经济区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公约》第五部分规定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具体内容。《公约》第56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对自然资源的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主权权利;对专属经济区经济性开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的建造和使用有管辖权;对海洋科学研究有管辖权;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其他国家未经沿海国的许可或同意,不得在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沿海国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专属事项。

  虽然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受到《公约》其他条款内容的严格限制,但是,沿海国为保障《公约》第56条规定事项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实施和实现,就必须拥有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内的保障性权利,如果沿海国没有这些保障性权利,那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就只是一纸“空头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而“制定刑事法律和行使刑事司法管辖的权利,就属于保障性权利。”同时,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本身就包含刑事管辖权,因此,沿海国对《公约》第56条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事项享有刑事管辖权。这一管辖权虽然在《公约》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管辖理论,国家可以通过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和普遍性管辖对国家领域外的部分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专属经济区非国家领土属于国家享有部分管辖权的海域。我国法院对于侵害我国公民人身和财产事件,事故结果涉及我国船舶,适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这样推导也是可以理解的。

  “卡塔利娜”轮交通肇事案虽然是一个在海事法院试点的案例,但作为刑事案件监督机关仍为检察机关。该案为今后我国受理发生在我国专属经济区的海事刑事案件,行使刑事管辖权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先例。而我国现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刑法、2016年最高法几个司法解释以及2020年2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中国海警局《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仍然存在法律规定不尽完善、操作性不强、管辖权相冲突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依赖于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推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在当前扩大管辖权的浪潮中,我国司法机关如何才能通过在我国海域管辖范围内和外行使刑事管辖权以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权利和国家利益是一个新课题,也是检察干警们的神圣使命。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海外利益保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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