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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放弃的实务分歧与合理限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03]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黄晨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旨在维护建筑市场健康运行,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此项权利被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吸纳。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司法适用中存在不少争议,该权利能否放弃行使即是其中之一。

  一、司法裁判的观点分歧

  建设工程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项目开发过程中承包人为缓解融资紧张会将在建工程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抵押借款,债权人为规避放贷风险,往往要求承包人出具承诺函或签订协议放弃抵押的在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由于该权利放弃或限制行使可能实际影响建筑工人利益,司法裁判对此存在认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放弃无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工程价款中包含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该权利不仅涉及承包人个人,还包含公共利益。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人工资情况严重,如认可放弃行为有效,可能会损害建筑工人生存利益。

  第二种观点认为放弃行为有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质上是民事权利,放弃行为系民事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且现行法律规定对此也并未禁止。即便放弃该权利,承包人也只是失去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顺位优势,债权本身依然存在,可通过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寻求救济。

  第三种观点是相对有效说。认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涉及意思自治与公共利益两种价值的平衡,放弃行为的效力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评判。如承包人虽放弃该权利,但资金充裕或提供了其他担保,不会影响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则放弃行为有效;如放弃行为会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或其他公共利益则应认定无效。

  第三种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的精神一致。该解释明确发包人与承包人放弃或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以不损害建筑工人利益为前提。

  二、合理限制的理论证成

  民法典保留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该权利能否放弃有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对放弃该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更符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目的和建工市场客观情况。

  从法律规定看,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不是效力性强制性条款,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属于合同无效的理由。优先受偿权本质上属于民事权利,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更优位利益需要保护的情况下,不应轻易否定放弃行为的效力。且放弃优先受偿并非绝对放弃权利,失去的只是债权受偿的优先顺位。

  从价值判断看,建设工程价款包含物化到建设工程中的材料款和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因此优先受偿权涉及承包人个体权利和建筑工人不同主体的权益,放弃应予以合理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非民事主体意定而是法律创设。该权利突破了合同相对性,体现了现代民法发展理念的转变,即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民事主体也应承担保护弱势群体、维护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建筑市场中发包人、承包人和建筑工人之间并非绝对平等,建筑工人处于弱势地位,为保护建筑工人获得劳动报酬和生存权益,应当通过法律合理限制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放弃。

  从实际需求看,合理限制该权利放弃符合建筑市场现状。建筑市场既是资金密集型行业,施工过程中需借助贷款等外源性资金维系项目正常运营,同时也是劳动密集型低端产业,农民工就业比例高。放弃优先权是承包人为缓解施工过程中资金紧张,附加合理的限制条件,则有利于在施工需要和农民工保护之间达到平衡。

  三、案件审理的审查要点

  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评判涉及价值判断,是当事人举证、法院认定的难点。参照《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审查要点有两方面:

  第一,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即银行等金融机构与承包人约定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对此可参考客观证据判断:首先审查书面证据,如承包人在承诺或协议中明确表示放弃优先受偿权,且无相反证据证明承包人受到欺诈、胁迫,即可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其次审查承包人放弃权利是否明确,如承包人放弃权利是概括性表述,无法准确判断放弃对象,为防止银行等债权人以格式合同排除承包人合法权利,应认定该放弃行为无效。

  第二,是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影响承包人的清偿能力,损害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权。审查重点包括:(1)承包人劳动报酬支付情况,包括工资支付表、欠条、承包人与建筑工人报酬支付的约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判令发包人向第三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内容等,以判断承包人应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范围和数额。(2)承包人资产负债和现金流动情况。审查建筑工程推进过程中承包人所有负债与欠款,负债数额真实性可以委托鉴定的方式确认;其次还应审查企业账簿记载的资金流转情况、承包人指示代付建筑工人劳动报酬等,综合判断承包人的工资支付能力。(3)承包人有无提供担保。放弃权利会使工程价款优先其他债权受偿的顺位丧失,如承包人放弃权利的同时提供相应担保确保劳动报酬支付的,则放弃行为对建筑工人影响相对较小。(4)放弃权利的范围。如承包人承诺就全部或部分工程价款放弃优先受偿权,导致建筑工人工资在相应范围内无法得到支付的,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则放弃行为在对应范围内无效。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