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平
最近国家博物馆举行了“伟大的变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型展览”,很多同事看完展览给我发来照片,说我当年主审的卡式炉爆炸案入选“改革开放四十周年40个重大司法案例”。原来这个23年前的案件,始终留在共和国法治进程的光辉记忆里。有幸参与其中的我们,亲历并分享着这一荣耀。
那是在1995年3月8日,国家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第17年,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春海餐厅餐桌上的一个卡式炉引爆了一个人身损害的民事案件。即“贾国宇诉北京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案”,就是那件在全社会引起强大反响、推动立法进程、被誉为里程碑、入选最高法院公报、被写入大学法律教材、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持续跟踪报道的著名的卡式炉爆炸案,是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
法官是一个充满荣誉感的职业
我于1991年被任命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在组织的培养下,在审判一线得到成长。法官的成熟,都是在办案中得来的。作为基层法官,最先接触的都是些针头线脑的小案,有些标的小到让人觉得不值得诉讼的程度。但在长期的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过程中,了解他们的心声、倾听他们的诉求,发现小案件里其实有大情结,我作为一个“小法官”,越来越认识到主持正义的沉重。
求助是人的天性和本能之一,这是一种原始的对公平的朴素需求,有的人受了损害和欺侮,没有能力去讨回公道、去得到自己应得的歉意和补偿,他便告到法院求助法律,案子分到你法官手里,你帮他合法解决了,这不是你个人的力量达到的,不是“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这是法治国家、现代社会,对秩序和法益的实现和保护,是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法官是执行者。法官是一个充满荣誉感的职业。每天的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社会的正义和光明因为我们的点滴努力而不断延伸,这种骄傲的心情很难用语言描述,我对法官职业的这种激情从来没有退却过。
公正永远站在理的背后,
那里有永不泯灭的正义和天良。
审理过千余件离婚案的法官,一般都会对人性有相当的理解,开庭时,法官的心都是非常平静的。所以有些偶然情绪波动的时刻,在回忆里倒显得很宝贵。
我曾经在一起离婚案开庭时当场把代理人“请”出法庭。这名代理人是女方的弟弟,全程都在以言语威胁和压制女方当事人也就是他的委托人。在女方当事人听说男方不管不顾地把二人的孩子扔在了单位传达室时,母亲的天性使她第一反应就要去抱回自己的孩子,但是这名代理人却非常无理甚至恶语相加地制止她,并恐吓称如果她敢把孩子抱回来,娘家人就要跟她断绝关系!我对此忍无可忍,气愤地批评了代理人毫无人性的自私行为和阴暗动机,他把自己的利益凌驾于当事人的利益甚至法律之上,威胁恐吓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代理人的职责。被请出法庭理亏的那个代理人并没有到处去告状,公正永远站在理的背后,那里有永不泯灭的正义和天良。
我一直认为,法官应该更具有正义感、强烈的道德感和责任心与同情心。对当事人来说,法官有多么高明的办案技巧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也比不上公正的立场和光明的态度。我以前对我的徒弟(书记员)讲,判决书是写给败诉人看的,是写给不懂法的人看的,一定要实事法理写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胜诉方不会再去仔细研究和回味自己为什么“赢了官司”,但对于败诉方来说,他一定想要追究到底,他要明白自己为什么败诉。法官应该在判决书里通俗易懂地阐释正义,当事人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和保障,因为当事人并不是法学家,深奥晦涩的法理反而会让他们无所适从。
法官面对不公不义的时候如果选择无为和退缩,有可能会让正义蒙羞,让阴暗的种子萌芽。
都说尊重是相互的。法官尊崇法律,坚持原则,当事人就会敬畏法院,尊重法官。
作为民事法官,我也曾经历过一些“刀光剑影”。还是一件离婚案。双方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女方生下孩子后不管不问,男方从小一直具体照料孩子,因此他的抚养意愿非常强烈。我在做调解工作时,男方强调自己的经济条件比较好,也许更有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没想到女方冷笑了一下,说:“孩子根本不是他的。”我说:“这么严肃的事情,希望你不要开玩笑。如果你为了争夺抚养权故意欺骗法庭,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女方反问:“你看我像是开玩笑吗?”于是根据当事人申请,做了亲子鉴定。结果显示孩子确与男方不存在亲子关系。孩子已经四岁了,长达四年的骨肉亲情、“父子”关系被证明是一场恶意欺骗。女方的不忠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对于男方的打击很大。我了解人性中有所谓“奸近杀”,男方表面的平静没有让我放松警惕。再次开庭前,我通知女方:“这段时间你要多加小心,出入要让家人陪伴,不要与男方单独接触。下次开庭,你比男方晚到半小时,庭审结束时,我会把他单独留下,你先行离开。”开庭时,我特意坐在法台前面、在双方之间的位置。中途,男方果然情绪激动,拿出一把小刀纵身上前意图伤害女方。我因早有防备,及时拦住了他,防止了惨剧的发生。上世纪90年代初法院还没有设置安检,法官们开庭必须多留个心眼。后来我让女方当事人先离开,慢慢劝服男方。出于对他心情的理解,我没有提请对他进行进一步处罚,希望他能冷静对待,理智地面向新的生活,他含泪写了悔过书。
最后一次开庭,我作为主审法官,当庭批评了女方违背婚姻忠实义务的不道德行为,判决由女方抚养孩子,男方无需支付抚养费。三年后,这个当事人主动来法院找我,跟我汇报了一下近况,他已经又组成了新的家庭,有了自己的孩子,生活充满希望,一切都变得好起来了。他说要不是法官,我当时肯定会与她同归于尽,也就没有今天的一切了,感谢法院感谢法官。
对于很多当事人来说,法官依据法律态度坚定明确是非,才是给他公正;法庭主持正义批判不义,才能让他释然。各打五十大板、和稀泥只能让受到侮辱和损害的一方更加委屈和愤怒,劝说弱者超过限度的宽恕忍让和谅解,只能让他们心理更加扭曲、失去希望。法官面对不公不义的时候如果选择无为和退缩,有可能会让正义蒙羞,让阴暗的种子萌芽。
群众的呼声不可不听,
人民的需求不可不回应。
后来总是有记者问我,为什么我能做到突破法条、实现我国首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经典案例。群众的呼声不可不听,人民的需求不可不回应。带着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和责任感,在后来的卡式炉爆炸案中,我和合议庭的法官们对这一法律滞后的空白进行了大胆的填补。当时的我们并没有自信这个突破会不会被认同和支持?更不会预见到这个判决会被最高法院公报收录,更不能想象它直到今天还会被频频提起。
卡式炉案的案情非常简单:贾国宇一家与邻居一家在春海餐厅一个包间里聚餐吃火锅,使用卡式炉加热,也就是便携式丁烷气炉。当第二个气罐使用约10分钟时,燃气罐在餐桌上的卡式炉里爆炸了,坐在气罐尾部的贾国宇面部、双手烧伤。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二医院诊断为“面部、双手背部深2度烧伤,烧伤面积8%。”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65万元。而在23年前的法律制度中,人身受到损害的赔偿权利人没有要求义务人赔偿精神损失的法律依据。
贾国宇受伤前与家人的合影
改革开放前,我们的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理论界认为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不能用金钱估价,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直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其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从法律上确认了人格权可以要求赔偿,并没有直接指明精神损害赔偿,只是“犹抱琵琶半遮面”,但司法实务界普遍倾向于推定这个“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该规定成为了我国正式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直到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才在侵害人格权领域首次使用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在人格权领域,“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也是在1993年才正式出现。
而贾国宇在人身伤害范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这条司法解释出台两年后,不仅突破了人格权领域的赔偿范围,还提出了65万元的天价数额。
卡式炉爆炸案发生在改革开放第二个十年中部,我们国家随着拨乱反正,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经济得到迅猛发展。经济生活逐步走向法治化,法律开始成为调节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民众开始学法用法,开始依法维权,开始对法律的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于是,中国法治也开启了自主创新的绚丽篇章。
其中,我国对精神损害保护水平呼声越来越高,有关人身侵害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的焦点问题。在大量的人身损害案件中,被侵害人不断提出精神层面的诉求, 但受无法可依的制约,都未能予以支持保护。精神损害赔偿客体不健全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需要调整和完善。因此,在这种法律状况下,该案从起诉开始就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贾国宇对精神赔偿的主张已不仅仅是她个人的诉请,而社会对此案的关注,是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法治思想基础日渐丰厚,民众法治观念日益深化,是民众对法治进程的积极参与和热切期待。
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使法治进程的基础更加深厚,让法律救济更符合社会发展和进一步提升法律保护水平的设想成为一种可能;在法治建设中,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要求法官从思想观念紧跟国家的改革步伐,保持坚定的法治信仰,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去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
随着案件进程的推进,对贾国宇的伤残鉴定、今后治疗费评估、对气雾剂、气罐、卡式炉的产品质量鉴定紧锣密鼓地进行着,案件事实越来越清晰。
这不仅是一个消费者的胜利
花季少女的毁容构成伤残,她放弃当年的高考,终日躲在家里与社会隔离,家人以泪洗面。这些难以言状的精神痛苦,似乎把整个社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所有受害人对精神抚慰的需求浓缩在眼前的案件中。瞬间,对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变得如此迫切,受害人对人身侵害带来的心理的创伤、精神的损害的法律调整是如此的渴望,全社会对法律调整带来的积极作用是如此的期待!人身侵害给予精神赔偿呼之欲出。
庭审在即,社会的关注越来越强烈。
庭审定在1997年3月15日上午,地点在海淀法院大法庭。可以容纳400人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摄像机、照相机,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各大报纸媒体的记者,有当事人的亲属朋友、有学者、大学生,有早早来排队旁听的群众……所有旁听的人都不约而同在内心期待着。
贾国宇诉称,用餐中我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将我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我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我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故起诉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我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65万余元。其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5万元。
第一被告认为气液、气罐均没有问题,是餐厅操作不当造成爆炸。第二被告认为卡式炉没有问题,是质量问题造成爆炸。第三被告认为原因是气罐和卡式炉质量问题,自己服务没有问题。三被告都不同意承担责任,同时认为贾国宇关于精神赔偿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各方针锋相对,互不让步。
经过三轮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无效。合议庭经过紧张、充分的合议,当庭作出了判决。判决不负众望,结果比大家预期的更明确,数额比预期的要多。中央电视台“3·15晚会”进行了详细报道,北京电视台播出了全部庭审,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在全国掀起巨大的反响。这不仅是一个消费者的胜利,从那天起,精神损害赔偿走到前台,迈着矫健的步伐,走在改革开放的法律方阵,一路前行。
判决书中关于精神赔偿的判词如下:
本案原告贾国宇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身心发育正常,烧伤造成的片状疤痕对其容貌产生了明显影响,并使之劳动能力部份受限,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悔憾与残痛,甚至可能导致该少女心理情感,思想行为的变异,其精神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是较为典型和惨重的。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人身损害赔偿应当依法按照实际损失确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形象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
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得到全面扩展,这在中国人权保护史上是一个重要跨越。
法官没有立法权,不能造法,精彩的判理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如何解决依据问题呢?
虽然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于是在餐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本案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正文如下:
三被告赔偿贾国宇治疗费6247.2元、营养品费4730.18元、 护理费7051.5元、交通费4293.9元、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等6459.35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78296.4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上述赔偿共计277078.53元。
最后一项残疾赔偿金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赔项,残疾赔偿金的含义是受害人因人身遭到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法官把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列为独立判项,腾空了残疾赔偿金一项,把判理中的精神赔偿全部注入其中,既判出了精神赔偿,又避免了无法可依。虽然这是当时法律制度下的权宜之法,但后来坚实的法律和社会效果说明了这一步的历史价值,是法律的智慧,更是法律的精神。
在市高院举办的“首案法官谈首案”访谈活动上,陈继平法官与当年的徒弟马军法官共同回忆卡式炉爆炸赔偿案
回首这个首例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案件,有着三个亮点,熠熠发光在法律的星河:
第一,人身损害首先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延伸了精神损害赔偿客体,是人身权利保护方面的进步;
第二,判决书论证一改传统的概括性和模式化的论述方式,采用法理交融、推理与讲述结合的方式,凸显人道精神;
第三,在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进行赔偿的标准上,采用社会平均寿命计算,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确认了人身损害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权利。
改革开放的政策,推动了人文精神和社会法治的进步,时代脉搏的跳动速度,恐怕已经超越了我们当时的认知,它为我们许诺了一个更高的目标和更光明的未来,我们一起经历和填补了法律的空白,分享着法治发展呈现出的硕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