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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法官的“知识面”可以有多广

本站发表时间:[2019-03-29] 来源:北京法官微信公众号 作者:

  执行案件类型复杂多样,民事、刑事、行政、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等多种多样的生效法律文书最终都汇聚到执行程序中。

  因此,作为一个执行法官,总会遇到几件稀奇古怪的案件,而每个案件的背后,都聚合了众生百态......

  王磊,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副庭长。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荣获“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北京市模范法官”“北京市青年岗位能手”等称号。所带领的审判团队获评首届“北京市法院模范审判团队”。

  印象最深的是一个迁坟案件,面对复杂的案情,交织错节的矛盾,生与死的考验,我在这个案件上耗费了大量精力,历时两年,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所在地风俗习惯的基础之上,妥善执行完毕了这起复杂的案件,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肯认。

  安某珍、于某银、于某玉、于某革、于某惠、于某敏是某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2012年3月,李某为了配合政府拆迁征地工作,与村镇两级主体签订协议,将埋葬人分别为李某的老太爷、太爷爷、二爷爷、爷爷、大大爷,以及李某母亲之墓的六座坟墓,迁入村委会指定的由村委会享有部分用益权能,但安某珍、于某银、于某玉、于某革、于某惠、于某敏等仍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上述集体土地中。

  后安某等六人以恢复原状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上述坟墓迁出。

  李某认为迁坟是为响应国家政策,且迁坟地点由村委会指定,同时其只是代表家族签订迁坟协议,其无权再对除其父母之外的坟墓进行动迁。

  门头沟法院经过审判,认定李某作为涉案坟墓归属人签订迁坟协议,并领取了补偿款,且迁坟时支出了相应的迁坟费用。

  李某关于上述坟墓客观存在其他利益关系人,其不应为迁坟责任主体的答辩意见不应予以支持。

  坟墓迁入地点虽为某村村委会指定,李某对选址没有过错,但坟墓迁入未经原告允许,客观上对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构成妨害。

  某村村委会未经原告允许,组织人员在原告承包地内挖掘墓穴作为上述坟墓的迁入地,对妨害事实的发生具有过错。

  某村村委会在上述坟墓中原告承包地内迁出事宜中负有协助提供新的安置场所的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采用何种方案将上述坟墓搬迁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行为类案件的执行往往涉及社会安定、风俗习惯、矛盾调和等各种因素,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综合谋划,根据不同案件制定相应的执行措施。

  就本案而言,执行对象为迁移六座坟墓,俗话说,“除了生死,一切都是小事”,坟墓作为人类死亡后安息的场所,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凝聚了人们对于逝去亲人的种种复杂情感。

  针对本案而言,如果强制搬迁,需要制定精密的执行方案,协调区内各个部门提供支援。

  经过仔细分析,强制动迁显然不是第一选择,如何做好当事人的工作,争取使其自行搬迁成为执行本案第一要务。

  首先充分考虑风俗习惯。

  不同村落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尊重的基础在于了解,在充分调查了解相关的风俗习惯基础之上,制定相应的执行预案,才能确保案件的顺利推进。

  通过仔细调研翻阅,我分别从从墓地选择、棺材定制、风水评估、祭奠时辰、下葬时间等各方面与当事人充分协商,争取用这些富有仪式感的行为,做到对被执行人对死者的尊重与怀念,维护好其心中的精神寄托,争取双方当事人的信任。

  其次在尊重风俗习惯的基础之上,注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解决问题。

  本案中,需要着重考虑新墓地的选址、性质等涉及传统风俗习惯的问题。

  执行中,我们多次约谈某村委会领导干部协调迁坟场所,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李某进行谈话,了解案件背后的原因,力争妥善解决该案件。

  同时,本院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中关于公益性公墓的规定,致力于寻找符合相关规定的迁坟场所。

  再次,注重做好释法明理工作,致力于化解双方旧存新生的各种矛盾,确保不再次激化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矛盾。

  经过多方面多层次的耐心细致劝导,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确定于2018年清明时节将涉案坟墓全部迁出,并表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针对案件的特性,需要采取多样化的执行方法。

  尊重公序良俗,实事求是,因案制宜,能让执行过程与执行行为更适宜、得体和高效,确保执结事了。

  本案涉及坟冢迁移,执行中尊情理、重引导、善协调,改硬性执行为柔性沟通,顺利执结案件,既维护了法治的权威,又充分尊重了乡村习俗,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郜蕾]